盐池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盐池县交通运输局 发表日期: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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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央和区、市、县推行三项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为:

(一)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执法组织;

(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

第三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公开以下执法信息:

(一)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二)执法职责: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政府有关“三定方案”赋予的工作职责等;

(三)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程序:编制并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各执法环节和执法文书;

(五)执法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执法工作的制度;

(六)执法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七)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八)监督检查: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和结果等信息。

(九)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要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五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有关执法信息:

(一)办公场所公开。要在办公场所尤其是行政服务大厅,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开本机关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新闻媒体公示。可将本单位门户网站、新闻媒体作为公开的平台,按照规定进行执法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申请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四)其他方式公开。通过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开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同时探索运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等载体进行公示。

第六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开范围内所有内容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明确人员负责公开内容的收集、整理和更新。

第八条交通运输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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