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盐池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盐池县民政局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1 | 对未经许可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3号)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 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 九十日 | |
| 2 | 擅自编制省内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第353号令)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 九十日 | |
| 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经营性公墓 | 九十日 | |
| 4 | 对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十二条第二款 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经营性公墓 | 九十日 | |
| 5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骨灰墓穴(含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遗体墓(含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禁止骨灰盒装棺埋葬。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经营性公墓 | 九十日 | |
| 6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殡葬服务单位购置的火化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经营性公墓 | 九十日 | |
| 7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社会团体 | 九十日 | |
| 8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团体 | 九十日 | |
| 9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 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团体 | 九十日 | |
| 10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团体 | 九十日 | |
| 11 |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团体 | 九十日 | |
| 12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团体 | 九十日 | |
| 13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团体 | 九十日 | |
| 14 |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团体 | 九十日 | |
| 15 |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社会团体 | 九十日 | |
| 16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社会团体 | 九十日 | |
| 1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九十日 | |
| 18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九十日 | |
| 19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九十日 | |
| 2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九十日 | |
| 2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九十日 | |
| 2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九十日 | |
| 2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九十日 | |
| 2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九十日 | |
| 2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九十日 | |
| 2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九十日 | |
| 27 | 对未经登记或被限期停止活动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九十日 | |
| 28 |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 | 九十日 | |
| 29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 | 九十日 | |
| 30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 | 九十日 | |
| 31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 | 九十日 | |
| 32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 慈善组织 | 九十日 | |
| 33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 | 九十日 | |
| 34 | 对慈善组织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 | 九十日 | |
| 35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 | 九十日 | |
| 36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 | 九十日 | |
| 37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慈善组织 | 九十日 | |
| 38 |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慈善组织 | 九十日 | |
| 39 | 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慈善组织 | 九十日 | |
| 40 | 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慈善组织 | 九十日 | |
| 41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 | 九十日 | |
| 42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 | 九十日 | |
| 43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 | 九十日 | |
| 44 | 将慈善依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慈善组织 | 九十日 | |
| 45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慈善组织 | 九十日 | |
| 46 | 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6年) 第四十七条 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政府建设补贴资金,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养老机构 | 九十日 | |
| 47 | 对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6年)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养老服务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养老机构 | 九十日 | |
| 48 | 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民政部令第55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进行非法集资的;(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 社会福利机构 | 九十日 | |
| 49 |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九十日 | |
| 50 | 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社会团体 | 九十日 | |
| 51 |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 九十日 | |
| 52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盐池县民政局 | 盐池县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 养老机构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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