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部门 | 检查事项 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时间 | 检查 比例 | 同一企业检查 频次 | 可联合检查部门 | 备注 |
1 | 盐池县农业农村局 | 对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畜禽产品储存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取证;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五)对畜禽、畜禽产品采样、留样、抽检。 | 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企业 | 1.屠宰场的资格证;2.入场查验登记情况;3.“瘦肉精”监督抽检情况;4.无害化处理记录等。 | 1-12月 | 7家 | 1次 | ||
2 | 盐池县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 1.生产许可条件;2.安全生产3.原料管理;4.生产线要求;5.生产过程控制;6产品质量控制等。 | 1-12月 | 不低于50%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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