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水务局于2024年2月28日至6月4日对宁夏万瑞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臻美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牧钰丰(盐池县)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盐池县汭泽工贸有限公司、盐池县驰远工贸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盐池县水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盐水改字[2024]00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盐水改字[2024]00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盐水改字[2024]0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盐水改字[2024]0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盐水改字[2024]00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盐水改字[2024]001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盐水改字[2024]0013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水处字[202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水处字[202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水处字[202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水处字[202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水处字[202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水处字[202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水处字[2024]008号),经审查,以上决定书中未明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盐池县水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盐水改字[2024]00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盐水改字[2024]00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盐水改字[2024]0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盐水改字[2024]0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盐水改字[2024]00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盐水改字[2024]001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盐水改字[2024]0013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水处字[202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水处字[202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水处字[202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水处字[202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水处字[202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水处字[202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水处字[2024]008号),我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制作相关文书送达以上公司,作出处罚以新文书为准。
附件:盐池县水务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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