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来源: 发表日期: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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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吴忠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文化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保存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进行文字记录;有条件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有关执法文书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七条 执法人员所在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 执法检查档案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纸质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三)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四)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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