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表日期: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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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宁夏中达恒信商贸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640323MA774TRX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志梅

住所(住址):盐池县永清南路3号

宁夏中达恒信商贸有限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一案,调查:2021年3月25日16时10分至16时55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5200105777)、魏藏龙(35200105778)、孙嘉(37430030401)三人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力后,依法对位于盐池县永清南路3号宁夏中达恒信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内只悬挂名称为宁夏中达恒信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323MA774TRX99、住所为盐池县永清南路3号、经营范围为办公用品、电子产品、图书等销售的《营业执照》,发现该场所有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课堂笔记》图书在销售。执法人员询问店员刘景秀是否销售图书,刘景秀回答销售《课堂笔记》并报售价为12.8元;执法人员询问是否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要求出示,店员刘景秀出示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新出发盐书字第34020号)名称为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零售店、经营地址为盐池县永清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志梅、有效期为2017年5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经执法人员现场统计,该店图书有《课堂笔记》一年级语文下册1本、二年级语文下册1本、三年级语文下册2本、四年级语文下册3本、五年级语文下册1本、一年级数学下册1本等共计9本图书,执法人员向该店员刘景秀要求出示该9本《课堂笔记》进货发票时,该店员刘景秀表示不知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1〕003号)1份,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向当事人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文调通字〔2021003)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13309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文保字2021001)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2021001)1份对现场9本图书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对宁夏中达恒信商贸有限公司店员刘景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盐)文综检(勘)字〔2021003号)1份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刘景秀见证。

2021年3月2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021年3月30日11时00分宁夏中达恒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力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和行政案件证据(共15张)上签名确认、按捺手印。宁夏中达恒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梅承认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销售的《课堂笔记》没有署名出版单位名称,并提供了《课堂笔记》的进货信息,以每本拾壹元伍角整(¥11,50)的价格进入,共50本,计伍佰柒拾伍元整(¥575,00),运费叁拾元整(¥30,00),合计陆佰零五元整(¥605,00)。《课堂笔记》统一售价为拾贰元捌角整(¥12,80),一共销售了41本,共计伍佰贰拾肆元捌角整(¥524,80)。非法经营数额为陆佰贰拾捌元叁角整(¥628,30),违法所得为贰拾叁元叁角整(¥23,30)。

本机关于2021年3月30日向宁夏中达恒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梅下发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盐)文综保告字〔2021〕001号)1份。盐池县新闻出版局将《课堂笔记》等6种(共9本)送鉴定部门鉴定。

2021年4月12日16时00分至2021年4月12日16时25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5200105777)、魏藏龙(35200105778)、孙嘉(37430030401)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力后,依法对位于盐池县永清南路3号的宁夏中达恒信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复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已将《营业执照》名称变更为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6YBU65),并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号为(盐新出发审字第34029号)、名称为(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零售店)、经营地址为(吴忠市盐池县永清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志梅)、有效期为(2021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1日)。经执法人员对该店图书进行检查,未发现销售《课堂笔记》等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刘景秀见证。

2021年4月28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书》(宁新鉴字2021〕9号)1份,经鉴定:《课堂笔记》等6种(共9本)为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盐)文综检(勘)字〔2021〕003号)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1〕003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1〕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2021001)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和宁夏中达恒信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及涉案物品和数量,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刘景秀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情况。

证据二:《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1003号)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与证据一相印证。

证据三:张志梅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张志梅与当事人宁夏中达恒信商贸有限公司的关系,确定了张志梅的身份。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的事实,现场负责人刘景秀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盐)文综检(勘)字〔2021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1003号)的签字属实。证实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相印证。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张志梅则宁夏中达恒信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证据一、证据三相印证。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共15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作出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证实了宁夏中达恒信商贸有限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违法行为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六相印证。

证据六: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书》(宁新鉴字2021〕9号)1份,证实了《课堂笔记》等6种(共9本)为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相印证。

现查明,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具体规定附后)。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规定附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1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1〕002号)1份,告知其违规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宁夏中达恒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鉴于宁夏中达恒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梅对其发行的非法出版物来源作出了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出版物《课堂笔记》6种(共9本)和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贰拾叁元叁角整(¥23,3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盐池县黄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或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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