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03
来源: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表日期: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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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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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5Y1WPOP

投资人白英伟

住所:盐池县工业园区E区

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在长城上种植作物一案,经调查:2022年1月25日15时45分至16时30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孙嘉(30031321002)、魏藏龙(300313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位于盐池县工业园区E区(明长城)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在该长城段(东经107°44′10″北纬37°77′82″)种植作物。经现场勘查测量,当事人在明长城上种植作物(松树)共586平方米(长:293米*宽:两侧共2米)。经请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和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2〕015号)1份,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在2022年2月25日00时00分前按照文物保护工作要求,制定长城保护整改方案,经上级文物部门和林业部门审核备案后,落实整改措施。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2〕002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1月26日10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录音录像,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刘源见证。

本机关于2022年1月26日进行立案。

2022年1月26日11时30分,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刘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白英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和行政案件证据照片(共8张)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刘源承认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在长城上种植作物

2022年3月9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自治区文物局发出《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对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涉嫌在工业园区E区明长城段种植作物鉴定的请示》,请自治区文物局安排专业机构对该段长城种植作物进行现场鉴定。

2022年3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2022-004)《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鉴定评估意见为:专家组对盐池县工业园区E区明长城段遗址破坏、损毁等情况现场进行全面勘查,结合最高院发布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典型案例,评估认定此次种植松树对盐池县工业园区E区明长城段遗址城墙造成破坏程度较轻,种植的松树对长城遗址历史风貌影响较为明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盐)文综检(勘)字〔2022〕015号)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2〕0015号)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勘查情况。现场负责人综合办主任刘源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情况。

证据二:《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2〕0015号)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在2022年2月25日00时00分前按照文物保护工作要求,制定长城保护整改方案,经上级文物部门和林业部门审核备案后,落实整改措施。与证据一相印证。

证据三: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英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刘源《调查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白英伟的身份与当事人的关系,授权刘源全权代理调查和处理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涉嫌在明长城上种植作物一案的相关事宜。刘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在长城上种植作物的事实,刘源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盐)文综检(勘)字〔2022〕015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2〕0015号)的签字属实,证实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在长城上种植作物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相印证。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白英伟是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证据一、证据三相印证。

证据五:证据照片(共8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证实了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在长城上种植作物违法行为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相印证。

证据六:《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对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涉嫌在工业园区E区明长城段种植作物鉴定的请示》1份、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2022-004)《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1份,证明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对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在长城上种植作物一案的鉴定评估意见,与证据一相印证。

现查明,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在长城上种植作物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及证据,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在长城上种植作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2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2〕003号)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投资人白英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在长城上种植作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规定。依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形(裁量阶次)‘在长城本体种植作物30平方米以上,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在长城上种植作物(松树)586平方米已远超30平方米,且对长城遗址历史风貌影响较为明显,经集体讨论,并通过法制审核,本机关决定对盐池县荣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4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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