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决定书
(盐)文综当罚字〔2020〕002号
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盐池县欢唱唱吧 | |||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 92640323MA7721WB3X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杨娟 | 联系电话 | 18095485355 | ||
住所(住址等) | 盐池县冯记沟乡马儿庄村盐兴路旁 | ||||
违法事实 和证据 | 2020年12月22日13时48分至2020年12月22日14时20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5200105777)、魏藏龙(35200105778)、孙嘉(37430030401)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位于盐池县冯记沟乡马儿庄村盐兴路旁的盐池县欢唱唱吧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0〕49号)1份,并对现场负责人何继虎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做《调查询问笔录》(何继虎)1份,本次执法检查于2020年12月22日14时2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何继虎作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盐)文综检(勘)字〔2020〕00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负责人何继虎《调查询问笔录》1份;3、证据照片9张;4、《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5、法定代表人杨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6、杨娟《文书编号为授权委托书》1份;7、委托代理人王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8、(盐)文综检复(勘)字〔2020〕00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
处罚时间 | 2020年12月24日10时50分 | 处罚地点 | 盐池县冯记沟乡马儿庄村盐兴路旁(盐池县欢唱唱吧) | ||
处罚内容 | 警告 |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或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0年12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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