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表日期: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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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罚字〔2022004号 

当事人: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3177285855

投资人李思佳

住所盐池县佳兴苑小区营业房1-23号

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一案,经调查:2022年8月30日15时30分至17时20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孙嘉(30031321002)、魏藏龙(30031321003)、陈晓凤(30031321011到达位于盐池县佳兴苑小区营业房1-23号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亮证经营并正在营业,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3177285855),经营范围:打字复印;出版物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制;出版物、办公用品、纸张、文具、日用百货、其他日用品销售。《印刷经营许可证》((宁)印证字第6400066号),经营范围:出版物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郭建文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工作人员共有三人,现场印刷工作桌放有塑封好的《盐池县第二中学教师备课教案(地理)》10本、《盐池县第二中学教师备课教案(道德与法治)》10本、《盐池县第二中学教师专业成长研修记录本》25本。执法人员询问现场负责人,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在接受盐池县第二中学委托印刷以上3种出版物,未向盐池县新闻出版局申请核发准印证,没有盐池县第二中学委托印刷证明。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文综改字〔2022〕033号)1份,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2〕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盐)文综保物字〔2022〕002号1份,异地保存出版物45本。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文综调通字〔2022〕007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9时00分携带相关证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执法检查于2022年8月30日17时2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郭建文见证。

2022年8月3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022年8月31日9时30分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现场负责人郭建文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印刷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投资人李思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共7张)、调查询问照片(共3张)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现场负责人郭建文承认本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

2022年9月5日15时30分至15时50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孙嘉(30031321002)、魏藏龙(30031321003)、陈晓凤(30031321011到达位于盐池县佳兴苑小区营业房1-23号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进行执法复查时,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已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文综改字〔2022〕033号)要求,向盐池县新闻出版局申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教师备课教案》((吴新)出管字34021)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教师专业成长研修记录本》((吴新)出管字34022)2份,出示了盐池县第二中学委托印刷证明。执法复查于2022年9月5日15时5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复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郭建文见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2〕032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向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郭建文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情况。

证据二:《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2〕033号)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与证据一相印证。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和投资人李思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与证据一、二相印证。

证据四:投资人李思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现场负责人郭建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认了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投资人李思佳委托郭建文全权代理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调查和处理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一案的相关事宜。

证据五: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现场负责人郭建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照片3张,证明了郭建文承认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与证据一、二相印证。

证据六:《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2〕032-02号)1份、现场复查照片6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向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已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文综改字〔2022〕033号)要求,向盐池县新闻出版局申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教师备课教案》((吴新)出管字34021)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教师专业成长研修记录本》((吴新)出管字34022)2份,出示了盐池县第二中学委托印刷证明。与证据一、证据二相印证。

现查明,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一案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及证据,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29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2004号)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思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结合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违法事实情节轻微、印刷数量少、无违法所得,且事后积极进行整改,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情形(裁量阶次)符合情节轻微的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盐池县锦玉彩印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盐池县第二中学教师备课教案(地理)》10本、《盐池县第二中学教师备课教案(道德与法治)》10本、《盐池县第二中学教师专业成长研修记录本》25本,共计45本)予以没收。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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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摘录

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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