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文综罚字〔2023〕002号
当事人: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PDX31U
经营者:康海荣
经营场所:盐池县煦衍南路124号
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一案,经调查:2023年3月17日22时12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在接到花马池镇盐州路派出所的举报电话称:“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5名疑似未成年人姓名叫郜某、李某某、惠某某、谭某某、耿某某,请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接到举报电话后立即向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人汇报,经负责人审核批示“请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魏藏龙(30031321002)、左荣(30031321013)立即赴现场检查。”2023年3月17日22时40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魏藏龙(30031321002)、左荣(30031321013)到达现场,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位于盐池县煦衍南路124号的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并亮证经营,二楼203包间5名疑似未成年人郜某、李某某、惠某某、谭某某、耿某某正在进行消费酒水等,共消费约280元。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及5名疑似未成年进行询问,5名疑似未成年人入店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21时20分。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现场登记《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1份,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3〕002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3〕002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10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检查于2023年3月18日01时0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康海荣、花马池镇盐州路派出所辅警赵振轩见证。
2023年3月1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023年3月20日11时00分,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经营者康海荣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共6张)和调查询问照片(共3张)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经营者康海荣承认本场所接纳五名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
2023年3月20日15时20分,盐池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携带本单位《介绍信》到盐池县公安局盐州路派出所调取了郜某、李某某、惠某某、谭某某、耿某某5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显示郜某出生于2007年x月xx日(身份证号为6403232007XXXXXXXX)、李某某出生于2007年x月xx日(身份证号为6403232007XXXXXXXX)、惠某某原名惠某某出生于2007年x月xx日(身份证号为6403232007XXXXXXXX)、谭某某出生于2007年x月xx日(身份证号为6405212007XXXXXXXX)、耿某某出生于2007年x月xx日(身份证号为6403232007XXXXXXXX),案发时五人均属于未成年人。
2023年4月10日,盐池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向该五名未成年人核实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是否收取消费的酒水等费用,经电话联系核实,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没有收取酒水等费用,联系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3〕003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3〕002号)1份、《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3〕002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6张),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经营者康海荣《调查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照片(共3张)、未成年人郜某、李某某、惠某某、谭某某、耿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3〕003号)1份、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6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经营者康海荣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情况。
证据二:《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3〕002号)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与证据一相印证。
证据三: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经营者康海荣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康海荣与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的关系,确定了康海荣的身份。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经营者康海荣在《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3〕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3〕002号)和《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的签字属实,证实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相印证。
证据四:经营者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经营范围是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经营主体资格,康海荣是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的经营者。与证据一、证据三相印证。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共6张)及《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进行了现场检查,证实了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六相印证。
证据六:未成年人郜某、李某某、惠某某、谭某某、耿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证实了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相印证。
现查明,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一案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3〕002号)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经营者康海荣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适用情形(裁量阶次),无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接纳4—6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结合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无违法所得,无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后,本机关决定对盐池县海荣音乐烤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4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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