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盐池县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修订版)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娱乐场所 | 歌舞娱乐场所有无营业执照、许可证、曲库含有禁止内容等 | 娱乐场所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四十一条、四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2 | 网吧 | 有无营业执照、许可证、接纳未成年人、未悬挂警示标识、未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 网吧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
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领域 | 1.有无营业执照、许可证;2.有无传播损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3.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及非法宗教和有害信息等禁止内容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二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4 | 营业性演出领域 | 1.有无营业执照、演出经营许可证;2.演出节目是否存在低俗、色情、淫秽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三十三条、四十六条。 |
5 | 艺术品经营领域 | 有无营业执照、含有禁止性内容的艺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十九条、二十条。 |
6 | 旅游领域 | 1.旅行社有无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2.有无虚假宣传、低价游、强制购物、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 旅行社、分社、营业部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九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六十条。 |
附件2:
盐池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修订版)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抽查 |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各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
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3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
4 |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
5 | 旅行社行业监管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旅行社、分社、营业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 |||||
6 | 娱乐场所 | 1.歌舞娱乐场所有无许可证、提供有偿陪侍、曲库等内容含有禁止内容;2.游戏游艺场所有无赌博性质游戏设备 | 娱乐场所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7 | 网吧 | 有无许可证、接纳未成年人、未悬挂警示标识、未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 网吧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8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
附件3:
2023年度盐池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比例 | 检查对象 | 抽查类型 | 组织抽查单位 | 联合检查参与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旅游领域 | 旅行社有无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有无虚假宣传、低价游、强制购物、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 5% | 旅行社、分社、营业部 | 不定向 | 文化和旅游局 | 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 | 2023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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