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文综罚字〔2023〕006号
当 事 人: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6Y3J5B
经营者:刘某某
经营场所:盐池县花马池市场49-33号
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2023年7月4日15时50分至2023年7月4日16时30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魏藏龙(30031321003)、陈晓凤(30031321011)联合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到达位于盐池县花马池市场49-33号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亮照经营并正在营业,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6Y3J5B),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厨房用品、洗涤用品、文具用品、五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刘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货架上有《同步生字大卡(绿)》28盒、《同步生字大卡(蓝)》11盒、《拼音大卡》17盒、《无图识字》10盒、《幼儿三字经》37本、《新蒙代三字经》16本、《我爱简笔画》22本、《100以内加减法》32本、《儿童识字大全》10本等出版物,共计27类,525本(盒)。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刘某某提供该525本(盒)出版物进货清单票据,现场负责人刘某某未能提供该525本(盒)出版物进货清单票据。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3〕006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3〕005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3〕005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7月5日11时00分携带相关证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执法检查于2023年7月4日16时3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刘某某、县委宣传部杨怡娇见证。
2023年7月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023年7月5日11时20分,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经营者刘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营业执照》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共5张)、调查询问照片(共3张)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经营者刘某某承认本经营单位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已出售出版物共计10本,违法经营额3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3〕008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3〕006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3〕005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3〕005号)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共5张),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经营者刘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照片(共3张)等证据予以证明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3〕008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向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经营者刘某某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情况。与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相印证。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3〕005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3〕005号)1份,证明了本机关异地保存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共计27类525本(盒)出版物。与证据一、证据三、证据五相印证。
证据三: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经营者刘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刘某某与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的关系,确定了刘某某的身份。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经营者刘某某在《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3〕008号)的签字属实,证实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四、证据五相印证。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范围是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厨房用品、洗涤用品、文具用品、五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刘某某是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的经营者。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五相印证。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共5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证实了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行为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四相印证。
现查明,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2日,本机关向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刘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3〕006号)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经营者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适用情形(裁量阶次),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的违法事实情节轻微、发行数量少、违法所得数额少(30元),积极配合调查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盐池县永平百货总批发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擅自发行的《同步生字大卡(绿)》28盒、《同步生字大卡(蓝)》11盒、《拼音大卡》17盒、《无图识字》10盒、《幼儿三字经》37本、《新蒙代三字经》16本、《我爱简笔画》22本、《100以内加减法》32本、《儿童识字大全》10本等共计27类525本(盒)出版物予以没收;
2.对违法所得30元予以没收;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7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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