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
来源: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表日期: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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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3005

当 事 人: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LJHMXX

经营者赵某某

经营场所盐池县鼓楼南路8

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2023741100分至2023741150,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魏藏龙(30031321003)、陈晓凤(30031321011联合县委宣传部、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达位于盐池县鼓楼南路8号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亮照经营并正在营业,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LJHMXX),经营范围: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家具销售;消防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梅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货架上有《邹慕白写字课课练》151本、《邹慕白衡水体》2本、《时间与人民币》1本、《邹慕白小学必备古诗文》1本、《邹慕白初中必备古诗文》1本、《幼小衔接口算心算》1本、《幼儿铅笔描红天天练》7本、《邹慕白毛笔临摹字帖》19本、《邹慕白千古绝句》2本、《全横式口算题本》6本,共计10类,191本。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梅某某提供该191本出版物进货清单票据,现场负责人梅某某未能提供该191本出版物进货清单票据。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文综调通字〔2023005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文综保字〔2023004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文综保物字〔2023004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3751000分携带相关证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执法检查于202374115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梅某某、县委宣传部杨怡娇、市场监督管理局王昭见证。

20237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023751030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现场负责人梅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赵某某《授权委托书》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共5张)、调查询问照片(共3)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现场负责人梅某某承认本经营单位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已出售出版物共计51本,违法经营额212.45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3007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3005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文综保字〔2023004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文综保物字〔2023004号)1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共5张),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经营者赵某某《授权委托书》1份、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现场负责人梅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营者赵某某《居民身份证》和现场负责人梅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照片(共3张)等证据予以证明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3007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向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梅某某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情况。与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相印证。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文综保字〔2023004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文综保物字〔2023004号)1份,证明了本机关异地保存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出版物共计10类,191。与证据一、证据三、证据五相印证。

证据三: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经营者赵某某《授权委托书》1份、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现场负责人梅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营者赵某某《居民身份证》和现场负责人梅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现场负责人梅某某与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经营者赵某某的关系,确定了现场负责人梅某某的身份。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现场负责人梅某某在《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3007号)的签字属实,证实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四、证据五相印证。

证据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范围是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家具销售;消防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赵某某是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的经营者。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五相印证。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共5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证实了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行为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四相印证。

现查明,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3712日,本机关向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现场负责人梅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3005号)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现场负责人梅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适用情形(裁量阶次),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的违法事实情节较轻微、发行数量较少、违法所得数额较少(212.45),积极配合调查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盐池县梅强办公用品配送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擅自发行的《邹慕白写字课课练》151本、《邹慕白衡水体》2本、《时间与人民币》1本、《邹慕白小学必备古诗文》1本、《邹慕白初中必备古诗文》1本、《幼小衔接口算心算》1本、《幼儿铅笔描红天天练》7本、《邹慕白毛笔临摹字帖》19本、《邹慕白千古绝句》2本、《全横式口算题本》6本,共计10类,191本出版物予以没收;

2.对违法所得212.45元予以没收;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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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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