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文综罚字〔2023〕007号
当 事 人: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李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4DMU8R
经营者:李某某
经营场所:盐池县影院巷44-7号
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2023年3月1日17时00分至18时00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陈晓凤(30031321011)、左荣(30031321013)陪同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达位于盐池县影院巷44-7号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亮证经营并正在营业,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4DMU8R),经营范围:图书、报刊零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盐新出发审字第34006号),经营范围:图书零售。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李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抽查现场销售书架上《全程考评一卷通(七年级英语下)》5册、《全程考评一卷通(七年级语文下)》12册、《全程考评一卷通(八年级语文下)》10册、《全程考评一卷通(八年级数学下)》6册,共计4类33册试卷。要求现场负责人李某某提供该4类33册试卷进货清单票据,通过进货清单票据(陕西慧声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批销出库单)得知进货《全程考评一卷通(七年级英语下)》40册、《全程考评一卷通(七年级数学下)》5册、《全程考评一卷通(七年级语文下)》15册、《全程考评一卷通(八年级语文下)》15册、《全程考评一卷通(八年级数学下)》15册,共计90册。执法人员询问现场负责人李某某得知,该90册试卷已出售57册,现场检查有33册。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33册试卷版权页为2020年4月重印,定价为35.80元,执法人员通过“扫黄打非”App软件和“中国权威的出版物数据服务平台(PDC)”查询为2013年6月重印,定价为18元。当事人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3〕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3〕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3〕001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14时30分携带相关证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执法检查于2023年3月1日18时0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李某某见证。
2023年3月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023年3月2日16时20分,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经营者李某某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陕西慧声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批销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共7张)和调查询问照片(共3张)、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陕西慧声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批销出库单(复印件)》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经营者李某某承认本场所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2023年3月7日,盐池县新闻出版局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申请《关于申请鉴定涉嫌非法出版物的函》,将抽样的4类4册《全程考评一卷通》送交进行鉴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移交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鉴定。
2023年4月24日,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出具《鉴定函》,鉴定抽样的4类4册《全程考评一卷通(七年级英语下)》《全程考评一卷通(七年级语文下)》《全程考评一卷通(八年级语文下)》《全程考评一卷通(八年级数学下)》是该社2013年出版,版次为1版1次,此后,该社再未对以上图书开具付印单、印制委托书等文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认定以上抽样的4类4册为非法盗印,侵犯该社专有出版权。
2023年4月25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陕西省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出具《协查函》1份,因案件需进一步调查,请贵支队协助我局调查处理。
2023年6月17日,因案件复杂,需等待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陕西慧声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原因,案件无法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两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12日,陕西省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陕西慧声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改变作品、版式设计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为由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文综罚字〔2023〕D13号),作出了: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85.6元;3.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4.罚款肆万元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23年7月24日结案。
2023年7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回函《关于陕西慧声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改变作品、版式设计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案协查情况的回复》。根据陕西省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陕西慧声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改变作品、版式设计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为由进行行政处罚和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鉴定抽样的4类4册为非法盗印侵犯该社专有出版权。2023年7月2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将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案由变更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4类90册出版物已售出57册,现场检查有33册,进价(按其定价35.8元的两折)每册7.16元,售价每册15元,违法经营额共计446.88元(7.84元*57册=446.88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3〕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3〕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3〕001号)1份、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经营者李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李某某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7张)和调查询问照片(共3张)、《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经营者李某某提供的《陕西慧声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批销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出具《鉴定函》1份、《关于申请鉴定涉嫌非法出版物的函》1份、陕西省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关于陕西慧声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改变作品、版式设计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案协查情况的回复》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文综罚字〔2023〕D13号)1份、《结案报告》((西)文综结字〔2023〕D13号)1份、《协查函》1份、《案由变更审批表》1份等证据予以证明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3〕002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3〕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盐)文综保物字〔2023〕001号)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共7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经营者李某某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情况。
证据二: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经营者李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李某某与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的关系,确定了李某某的身份。在《调查询问笔录》中说明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从陕西慧声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进4类90册出版物已售出57册的事实,经营者李某某在《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3〕00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3〕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盐)文综保物字〔2023〕001号)的签字属实。
证据三: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经营范围是图书零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陕西慧声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批销出库单》1份,证明了经营者经营主体资格,李某某是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的经营者,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4类90册试卷是从陕西慧声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购进4类90册试卷的事实。
证据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盐)文综保告字〔2023〕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盐)文综保物字〔2023〕001-1号),《关于申请鉴定涉嫌非法出版物的函》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7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保存的4类33册试卷送鉴定部门鉴定。
证据五: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鉴定函》1份,证明了从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送去鉴定的4类试卷为非法盗印,侵犯该社专有出版权的事实。
现查明,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0日,本机关向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李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3〕007号)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经营者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适用情形(裁量阶次),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5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结合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违法所得较少(446.88元),无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并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陕西慧声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作出说明、指认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后,本机关决定对盐池县秀兰花马书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全程考评一卷通(七年级英语下)》《全程考评一卷通(七年级语文下)》《全程考评一卷通(八年级语文下)》《全程考评一卷通(八年级数学下)》4类33册试卷,没收违法所得446.88元;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8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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