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文综罚字〔2023〕008号
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6JMK493
法定代表人:高某
住所:盐池县盐林北路31-8、9
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2023年7月19日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者反映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组织清北学霸夏令营活动。2023年7月21日15时30分至2023年7月21日17时30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左荣(30031321013)、陈晓凤(30031321011)联合县公安、市场监管、教体等部门工作人员到达位于盐池县盐林北路31-8、9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亮照经营并正在营业,悬挂《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6JMK493),经营范围: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面向家长实施的家庭教育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图书管理服务;图书出租;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体育用品记器材零售;通讯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幼儿园外托管服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技术服、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办公用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高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桌面有《2023清北名校学霸研学旅行/夏令营家长协议书》共37份。现场负责人高某称:《2023清北名校学霸研学旅行/夏令营家长协议书》共37份是从北京寄来的,本人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转发宣传,家长是通过微信朋友圈了解到该活动,高某本人和所有报名的家长直接与北京西点战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2023清北名校学霸研学旅行/夏令营家长协议书》,家长通过微信转账将参加夏令营活动费用转到高某微信收付款内,再由高某通过微信二维码转账到北京冠之君研学旅行发展有限公司寇老师(*鹏)付款二维码内。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也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3〕005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3〕007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3〕006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3〕006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7月24日9时00分携带相关证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执法检查于2023年7月21日17时3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高某、县教体局崔生双、宋富英见证。
2023年7月2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023年7月24日11时30分,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共6张)、调查询问照片(共3张)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2023年9月18日15时00分,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二次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照片(共2张)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承认本公司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高某无导游证,事后高某与37位家长沟通协调,征得所有家长同意,用所获取的利润共24800元退费给家长29600元,所获取的利润为零利润。
2023年10月8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左荣(30031321013)、陈晓凤(30031321011)到达位于盐池县盐林北路31-8、9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亮照经营并正在营业,悬挂《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6JMK493),经营范围: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面向家长实施的家庭教育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图书管理服务;图书出租;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体育用品记器材零售;通讯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幼儿园外托管服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技术服、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办公用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高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现场进行复查。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已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3〕005号)进行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执法检查于2023年10月8日10时0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高某见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3〕010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3〕007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3〕006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3〕006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6张),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调查询问笔录》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照片(共5张)、《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3〕010-01号)1份、现场复查照片(共4张)等证据予以证明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3〕010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3〕006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盐)文综保物字〔2023〕006号)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3〕005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6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法定代表人高某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情况。
证据二: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高某与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关系,确定了高某的身份。在《调查询问笔录》中说明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无旅游业务,家长通过微信将参加夏令营活动费用交给高某,高某无导游证,高某将所获取的利润共24800元退费给家长29600元后,所获取利润为零利润的事实,法定代表人高某在《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3〕010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3〕00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盐)文综保物字〔2023〕006号)的签字属实。
证据三: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范围是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面向家长实施的家庭教育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图书管理服务;图书出租;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体育用品记器材零售;通讯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幼儿园外托管服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办公用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高某是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无旅游业务的事实。
证据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盐)文综保告字〔2023〕006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盐)文综保物字〔2023〕006-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7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保存的37份《2023年清北名校学霸研学旅行/夏令营家长协议书》退还当事人。
现查明,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8日,本机关向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3〕008号)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适用情形(裁量阶次),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结合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事后与37位家长沟通协调,征得所有家长同意,给每位学生退款800元作为补偿,将所获取的利润共24800元退费给家长29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无违法所得,无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后,本机关决定责令盐池县同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10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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