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文综罚字〔2023〕009号
当事人:盐池县光明健身房(张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7R2T7P
经营者:张某
经营场所:盐池县花马池镇二堡西组16-6号
盐池县光明健身房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2023年11月27日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者反映盐池县花马池镇二堡吊庄平房区中间的彩钢房舞厅无营业执照的问题。2023年11月27日19时27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左荣(30031321013)、尚思盈(30031321012)陪同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并联合盐池县公安、城管、消防等部门到位于盐池县花马池镇二堡西组16-6号,门头显示为“新感觉旱冰场”的盐池县光明健身房,向现场负责人潘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名称为“盐池县光明健身房”,经营范围包含歌舞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持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称“无娱乐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该场所正在营业,场内有消费者40余人正在跳舞,场所建筑面积为280平方米,场所内墙面贴有《通知》,内容为:“大家好,米米餐厅隆重推出买棒棒糖、泡泡糖,免费跳舞、免费喝水。(棒棒糖、泡泡糖一律3元,批发30个50元)。”该场所吧台贴有微信收款码,收款码信息为“我现在很幸福,快乐~(*磊)。”另一个现场负责人张某于2023年11月27日20时14分到达现场,执法人员再次向张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3〕008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8日15时00分携带相关证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潘某、张某见证执法全过程,盐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翟海伟、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范正华见证执法全过程。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进行拍照取证,并全程录音录像。现场检查于2023年11月27日21时13分结束。
2023年11月2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023年11月27日,因需进一步调查盐池县光明健身房免费为广大舞友开放的情况,盐池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携带本单位《协查函》到盐池县公安局请求协助调查处理。2023年11月27日,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调取现场负责人潘某2023年11月1日至11月27日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一份共26页。
2023年11月29日15时46分,盐池县光明健身房授权委托人张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盐池县光明健身房《营业执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盐池县米米餐厅《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经营者张某《授权委托书》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照片(共3张)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盐池县光明健身房授权委托人张某承认该场所场所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023年11月30日09时22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对举报人陈某某进行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照片(共3张)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举报人陈某某称“盐池县光明健身房跳舞收取费用,卖30元月票或跳一次舞付3元。”提供相关证据并签字确认。
2023年11月30日、12月1日、12月4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先后对六名消费者进行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6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照片(共13张)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六位消费者均称在盐池县光明健身房跳舞支付过费用,均通过微信支付,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相符,消费者同时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同时,消费者支付3元买一个棒棒糖或泡泡糖事实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相符,按照市场价格属变相营利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3〕014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3〕008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9张),举报人、消费者调查询问笔录7份、调查询问照片(共16张)、《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一份(共26页)等证据予以证明盐池县光明健身房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3〕014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9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张某、潘某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情况。
证据二:盐池县光明健身房授权委托人张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张某与盐池县光明健身房的关系,确定了张某的身份。在《调查询问笔录》中说明盐池县光明健身房无《娱乐经营许可证》。
证据三:盐池县光明健身房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歌舞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健身休闲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张某是盐池县光明健身房的经营者。
证据四:举报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照片(3张),证明举报人举报盐池县光明健身房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问题。
证据五:六位支付过费用的消费者在《调查询问笔录》6份、调查询问照片(共13张)、《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证明了盐池县光明健身房开展跳舞活动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事实。
现查明,盐池县光明健身房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光明健身房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6日,本机关向盐池县光明健身房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3〕009号)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盐池县光明健身房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盐池县光明健身房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执行标准“依照《条例》《办法》执行。”经集体讨论后,本机关决定责令盐池县光明健身房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关闭。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12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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