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文综罚字〔2024〕001号
当 事 人:盐池县晨迈文具店(胡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EQFJ3U
经营者:胡某某
经营场所:惠安堡镇东街
盐池县晨迈文具店发行非法出版物一案,2024年3月12日17时45分至19时07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魏藏龙(30031321003)、左荣(30031321013)到达位于惠安堡镇东街盐池县晨迈文具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盐池县晨迈文具店亮证经营并正在营业,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EQFJ3U),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盐新出发审字第34024号),经营范围:图书零售。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胡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抽查现场销售书架上《小手涂色画》26本、《阶梯涂色画》3本、《宝宝彩笔画》4本,共计33本。要求现场负责人胡某某提供该33本图书进货清单票据,现场负责人胡某某告知执法人员该33本出版物为2018年转接他人店铺留下的出版物,无进货清单票据。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胡某某了解到自2018年转接该店以后未销售《小手涂色画》、《阶梯涂色画》、《宝宝彩笔画》3类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26本《小手涂色画》和3本《阶梯涂色画》出版物,版权页定价都为120元(全12册),执法人员通过“扫黄打非”App软件和“中国权威的出版物数据服务平台(PDC)”查询《小手涂色画》、《阶梯涂色画》书名为《作文新全解》,定价为200元,4本《宝宝彩笔画》未能查到任何信息。当事人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4〕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4〕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4〕001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10时00分携带相关证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执法检查于2024年3月12日19时07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胡某某见证。
2024年3月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024年3月13日10时26分,盐池县晨迈文具店经营者胡某某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各1份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共7张)和调查询问照片(共3张)、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
2024年3月18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申请《关于申请鉴定涉嫌非法出版物的报告》,将抽样的《小手涂色画》、《阶梯涂色画》、《宝宝彩笔画》3类3本出版物送交进行鉴定。
2024年3月20日15时23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魏藏龙(30031321003)、左荣(30031321013)向盐池县晨迈文具店经营者胡某某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盐)文综保告字〔2024〕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4〕001-1号)1份,告知盐池县晨迈文具店经营者胡某某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3类33册出版物其中抽样的3册送鉴定部门鉴定。
2024年4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出具《鉴定书》(宁新鉴字〔2024〕2号),鉴定抽样的《小手涂色画》、《阶梯涂色画》、《宝宝彩笔画》3种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取得鉴定结果当日下午,盐池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盐池县晨迈文具店经营者胡某某:“鉴定的《小手涂色画》、《阶梯涂色画》、《宝宝彩笔画》3种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2024年4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4〕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4〕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4〕001号)1份、盐池县晨迈文具店经营者胡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胡某某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7张)和调查询问照片(共3张)、《营业执照》(副本)、《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盐)文综保告字〔2024〕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4〕001-1号)1份、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出具《鉴定书》(宁新鉴字〔2024〕2号)1份、《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申请鉴定涉嫌非法出版物的报告》1份等证据予以证明盐池县晨迈文具店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4〕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4〕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盐)文综保物字〔2024〕001号)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共7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盐池县晨迈文具店经营者胡某某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情况。
证据二:盐池县晨迈文具店经营者胡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确定了胡某某的身份及胡某某与盐池县晨迈文具店的关系。经营者胡某某在《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4〕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4〕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盐)文综保物字〔2024〕001号)的签字属实。
证据三:盐池县晨迈文具店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经营范围是图书零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经营主体资格,胡某某是盐池县晨迈文具店的经营者。
证据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盐)文综保告字〔2024〕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4〕001-1号)1份、《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申请鉴定涉嫌非法出版物的报告》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7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保存的3类出版物送鉴定部门鉴定。
证据五: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出具《鉴定书》(宁新鉴字〔2024〕2号)1份,证明了从盐池县晨迈文具店送去鉴定的3类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现查明,盐池县晨迈文具店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晨迈文具店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16时05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魏藏龙(30031321003)、左荣(30031321013)向盐池县晨迈文具店经营者胡某某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盐)文综保告字〔2024〕001-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4〕001-2号)1份,告知盐池县晨迈文具店经营者胡某某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3类33册出版物解除保存,退还当事人。同时本机关向盐池县晨迈文具店(胡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4〕001号)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盐池县晨迈文具店经营者胡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盐池县晨迈文具店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新闻出版署1992年6月12日)计算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适用情形(裁量阶次),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结合盐池县晨迈文具店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少198元(出版物每本码洋10元*60%*33本=198元),无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盐池县晨迈文具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小手涂色画》、《阶梯涂色画》、《宝宝彩笔画》3类33本非法出版物;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4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出版管理条例》摘录
第四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摘录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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