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文综罚字〔2024〕003号
当 事 人:盐池县嘉琪文具店(赵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LBFPX2
经营者:赵某某
经营场所:盐池县文化街125号
盐池县嘉琪文具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一案,2024年7月2日15时30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魏藏龙(30031321003)、左荣(30031321013)到达位于盐池县文化街125号盐池县嘉琪文具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盐池县嘉琪文具店亮照经营并正在营业,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LBFPX2),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设备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赵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货架上有《满分作文拉网集训》4本、《写字课课练(司马彦字帖六年级下)》3本、《写字课课练(司马彦字帖四年级下)》3本、《写字课课练(司马彦字帖三年级下)》3本、《一手漂亮字(七年级下)》10本、《一手漂亮字(八年级下)》14本、《期末复习冲刺卷(语文九年级下)》5本、《期末复习冲刺卷(英语九年级下)》5本、《期末复习冲刺卷(数学九年级下)》6本、《期末复习冲刺卷(化学九年级下)》5本、《期末复习冲刺卷(物理九年级下)》5本、《期末复习冲刺卷(语文八年级下)》4本、《期末复习冲刺卷(数学八年级下)》3本、《期末复习冲刺卷(英语八年级下)》1本、《期末复习冲刺卷(物理八年级下)》8本、《期末复习冲刺卷(语文七年级下)》1本、《期末复习冲刺卷(数学七年级下)》1本、《期末复习冲刺卷(英语七年级下)》3本等出版物,共计18类,84本。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赵某某提供该84本出版物进货清单票据,现场负责人赵某某现场只能提供《一手漂亮字(七年级下)》10本、《期末复习冲刺卷(语文九年级下)》5本、《期末复习冲刺卷(英语九年级下)》5本、《期末复习冲刺卷(数学九年级下)》6本、《期末复习冲刺卷(化学九年级下)》5本、《期末复习冲刺卷(物理九年级下)》5本、《期末复习冲刺卷(语文八年级下)》4本、《期末复习冲刺卷(数学八年级下)》3本、《期末复习冲刺卷(英语八年级下)》1本、《期末复习冲刺卷(物理八年级下)》8本、《期末复习冲刺卷(语文七年级下)》1本、《期末复习冲刺卷(数学七年级下)》1本、《期末复习冲刺卷(英语七年级下)》3本,共57本出版物进货清单票据。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4〕00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4〕00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4〕003号),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7月3日10时00分携带相关证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执法检查于2024年7月2日16时5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赵某某见证。
2024年7月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024年7月3日9时10分,盐池县嘉琪文具店经营者赵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盐池县嘉琪文具店《营业执照》(副本)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共7张)、调查询问照片(共3张)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盐池县嘉琪文具店经营者赵某某承认本经营单位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2024年7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4〕007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4〕005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4〕003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4〕003号)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共7张),盐池县嘉琪文具店经营者赵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宁夏启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精英书店)批销单(2页)、调查询问照片(共3张)等证据予以证明盐池县嘉琪文具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4〕007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向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经营者赵某某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4〕003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4〕003号)1份,证明了本机关异地保存盐池县嘉琪文具店出版物共计18类,84本。
证据三:盐池县嘉琪文具店经营者赵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赵某某与盐池县嘉琪文具店的关系,确定了赵某某的身份。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盐池县嘉琪文具店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出版物的事实。
证据四:宁夏启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精英书店)批销单(2页),证明了盐池县嘉琪文具店经营者赵某某能提供14类61本出版物进货清单票据,不能提供4类23本出版物进货清单票据。
证据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设备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赵某某是盐池县嘉琪文具店的经营者。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共7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盐池县嘉琪文具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证实了盐池县嘉琪文具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行为的事实。
现查明,盐池县嘉琪文具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嘉琪文具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0日15时49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左荣(30031321013)向盐池县嘉琪文具店经营者赵某某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盐)文综保告字〔2024〕003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4〕003-1号)1份,告知盐池县嘉琪文具店经营者赵某某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8类84本出版物退还当事人。同时本机关向盐池县嘉琪文具店经营者赵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4〕003号)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盐池县嘉琪文具店经营者赵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2024年7月17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4〕004号),责令盐池县嘉琪文具店(赵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新闻出版署1992年6月12日)计算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违法所得=(6×3.2+56×3)=187.2元,本案中售出部分经营额=(6×3.8+56×5)=302.8元,未售出部分经营额=(6×21.98+9×3.8+24×5+47×7.5=638.58元;违法经营额941.38元,违法所得为187.2元。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根据适用情形(裁量阶次),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盐池县嘉琪文具店积极配合调查,违法经营额较少,本机关决定对盐池县嘉琪文具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擅自发行的《满分作文拉网集训》4本、《写字课课练(司马彦字帖六年级下)》3本、《写字课课练(司马彦字帖四年级下)》3本、《写字课课练(司马彦字帖三年级下)》3本、《一手漂亮字(七年级下)》10本、《一手漂亮字(八年级下)》14本、《期末复习冲刺卷(语文九年级下)》5本、《期末复习冲刺卷(英语九年级下)》5本、《期末复习冲刺卷(数学九年级下)》6本、《期末复习冲刺卷(化学九年级下)》5本、《期末复习冲刺卷(物理九年级下)》5本、《期末复习冲刺卷(语文八年级下)》4本、《期末复习冲刺卷(数学八年级下)》3本、《期末复习冲刺卷(英语八年级下)》1本、《期末复习冲刺卷(物理八年级下)》8本、《期末复习冲刺卷(语文七年级下)》1本、《期末复习冲刺卷(数学七年级下)》1本、《期末复习冲刺卷(英语七年级下)》3本等出版物,共计18类,84本予以没收。
2.对违法所得187.2元予以没收。
3.罚款人民币捌佰圆(¥800.00)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7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出版管理条例》摘录
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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