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文综罚字〔2024〕007号
当 事 人:盐池县宏帅商行(闫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4EER5X
经营者:闫某
经营场所:盐池县振兴南路164号
盐池县宏帅商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一案,2024年7月11日15时30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陈晓凤(30031321011)、魏藏龙(30031321003)、左荣(30031321013)到达盐池县振兴南路164号盐池县宏帅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盐池县宏帅商行亮照经营并正在营业,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4EER5X),经营范围:打字复印服务;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百货、五金交电、洗涤用品、办公用品、学习用品、日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吴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货架上有《口算大通关》19本、《写字课课练(三年级)》47本、《写字课课练(一年级)》15本、《口算达标天天练》9本等出版物,共计4类,90本。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吴某某提供该90本出版物进货清单票据,现场负责人吴某某未能提供该4类,90本出版物进货清单票据。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4〕009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4〕007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4〕007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7月12日10时00分携带相关证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执法检查于2024年7月11日16时1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吴某某见证。
2024年7月1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024年7月12日10时50分,盐池县宏帅商行授权委托人吴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盐池县宏帅商行《营业执照》(副本)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共5张)、调查询问照片(共3张)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盐池县宏帅商行授权委托人吴某某承认本经营单位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2024年7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4〕011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4〕009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4〕007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4〕007号)1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共5张),盐池县宏帅商行授权委托人吴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照片(共3张)等证据予以证明盐池县宏帅商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4〕011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向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授权委托人吴某某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4〕007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4〕007号)1份,证明了本机关异地保存盐池县宏帅商行出版物共计4类,90本。
证据三:盐池县宏帅商行授权委托人吴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授权委托人吴某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盐池县宏帅商行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出版物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和闫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闫某与盐池县宏帅商行的关系,确定了闫某的身份,经营范围是打字复印服务;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百货、五金交电、洗涤用品、办公用品、学习用品、日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闫某是盐池县宏帅商行的经营者。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共5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盐池县宏帅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证实了盐池县宏帅商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行为的事实。
现查明,盐池县宏帅商行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宏帅商行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9日9时36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魏藏龙(30031321003)、左荣(30031321013)向盐池县宏帅商行授权委托人吴某某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盐)文综保告字〔2024〕007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4〕007-1号)1份,告知盐池县宏帅商行授权委托人吴某某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4类90本出版物退还当事人。同时本机关向盐池县宏帅商行授权委托人吴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4〕007号)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盐池县宏帅商行授权委托人吴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2024年7月26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4〕008号),责令盐池县宏帅商行(闫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新闻出版署1992年6月12日)计算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无售出,故无违法所得,本案中经营额(全部未售出)=(19×23+47×25+15×18+9×22)×30%=624元;违法经营额624元,无违法所得。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根据适用情形(裁量阶次),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盐池县宏帅商行积极配合调查,违法经营额少且无违法所得,本机关决定对盐池县宏帅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行的《口算大通关》19本、《写字课课练(三年级)》47本、《写字课课练(一年级)》15本、《口算达标天天练》9本等出版物,共计4类,90本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7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出版管理条例》摘录
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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