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表日期: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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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4〕008号

当 事 人: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郭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0TQ42F

经营者郭某某

经营场所盐池县安居街77-79号

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2024年8月16日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者反映在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报团旅游,旅游行程延迟出发。2024年8月22日15时25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魏藏龙(30031321003)、陈晓凤(30031321011)、左荣(30031321013到达盐池县安居街77-79号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个体工商户)亮照经营并正在营业,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0TQ42F),经营范围:食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烟、蔬菜水果、粮油、日用百货、洗涤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郭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了解具体情况,现场负责人郭某某称:8月6日刷抖音刷到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门市部,添加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门市部负责人微信后,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转发“甘南草原豪华汽车纯玩三日游,成人只要499元、儿童只要299元招徕游客”。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郭某某于8月9日收到报团旅游者16人,8月11日收到报团旅游者11人,8月16日收到报团旅游者22人,8月21日收到报团旅游者3人,共收到报团旅游者52人,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郭某某与报团旅游者52人未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也未与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门市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郭某某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也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文综改字〔2024〕009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文综调通字〔2024〕010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8月23日10时00分携带相关证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04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检查于2024年8月22日16时5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郭某某见证。

2024年8月23日,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经营者郭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营业执照》(副本)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照片(共3、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门市部《电子营业执照》照片、证据(29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经营者郭某某承认该经营场所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只能提供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门市部《电子营业执照》,未能提供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门市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郭某某告知执法人员他与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门市部负责人张某某协商为其宣传并招徕组织游客,招徕组织一名游客获返点人头费60元,旅游费用由郭某某收取,扣除每人返点60元后将旅游费用通过“A双哥拼团客服中心”微信转“海外旅游张某某...134XXXX8528”微信

2024年8月30日,因案件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立案。

202492日、93日、910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先后对3名旅游者进行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3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照片(6张)及证据(3张)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3名旅游者均表示未与任何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游客某某某反映8162222分向跟团导游“海外旅游张某152XXXX1816”微信支付白桦林乘坐电瓶车260元(共13人,每人20元),8180634分向跟团导游“海外旅游张某15229421816”微信支付拉卜楞寺门票520元(共13人,每人40元)

2024年9月1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024年9月11日,因案件涉及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门市部所在地为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东关街43号,属定边县管辖范围,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门市部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线索移送定边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2024913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4〕012号)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4〕009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4〕010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4张),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经营者郭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照片(共3张)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门市部电子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2名游客信息微信截图1份(16页)、郭某某张某某转旅游费用微信截图113)、游客某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游客某某某向全陪导游海外旅游张某支付白桦林乘坐电瓶车和拉卜楞寺门票微信截图11)、游客某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游客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等证据予以证明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4〕012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向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经营者郭某某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情况。

证据二: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经营者郭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了经营者郭某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情况下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郭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郭某某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点的关系,确定了郭某某的身份,经营范围是食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烟、蔬菜水果、粮油、日用百货、洗涤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郭某某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经营者

证据四: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门市部电子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2名游客信息微信截图1份(16页)、郭某某张某某转旅游费用微信截图113,证郭某某与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门市部负责人张某某协商为其宣传并招徕组织游客,招徕组织一名游客获返点人头费60元,旅游费用由郭某某收取,扣除每人返点60元后将旅游费用通过“A双哥拼团客服中心”微信转“海外旅游张某某...13402998528”微信的事实。

证据五:游客某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游客某某某向全陪导游海外旅游张某支付白桦林乘坐电瓶车和拉卜楞寺门票微信截图11)、游客某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游客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了3位游客都将旅游费用交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经营者郭某某和向全陪导游海外旅游张某支付白桦林乘坐电瓶车和拉卜楞寺门票的事实。

现查明,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共收到报团旅游者52人,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经营者郭某某招徕组织一名游客获返点人头费60元,违法所得=52(人)×60(元)=3120元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适用情形(裁量阶次),违法所得不足3元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结合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的违法事实情节轻微违法所得较少无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无其他责任人员本机关决定盐池县双哥拼团水果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2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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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摘录

二十八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十五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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