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表日期: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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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4〕010号

当 事 人: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张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6YBU65

经营者张某某

经营场所盐池县永清南路13号

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202411121528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陈晓凤(30031321011)、左荣(30031321013)到达盐池县永清南路13号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亮照亮证经营并正在营业。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6YBU6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家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玩具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音像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地板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卫生洁具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人工能硬件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出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图书零售,有效期限至2024年04月01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郑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货架上有《轻松入学测试大卷》23册、《幼儿学习基础测试卷20以内加减法》9册、《小学生数学口算题卡》12册、《语文同步写字课课练》10册、《小学生同步习字帖写字》10册等出版物,共计5类,64册。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郑某提供该64册出版物进货清单票据,现场负责人郑某未能提供该5类,64册出版物进货清单票据。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4〕012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盐)文综保字〔2024〕008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4〕008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41113900分携带相关证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执法检查于20241112164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郑某见证。

202411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0241113931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经营者张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营业执照》(副本)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共10张)、调查询问照片(共2)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经营者张某某承认本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04月01日过期后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202411201515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陈晓凤30031321011)向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经营者张某某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盐)文综保告字〔2024〕008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盐)文综保物字〔2024008-1号〕1份,告知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经营者张某某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564出版物退还当事人

20241126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经营者张某某向授权委托人郑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郑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4〕017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4〕012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文综保字〔2024〕008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文综保物字〔2024〕008号〕1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共10张),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经营者张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照片(共2张)等证据予以证明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4〕017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向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委托人郑某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文综保字〔2024〕008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文综保物字〔2024〕008号〕1份,证明了本机关异地保存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出版物共计5类,64

证据三: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经营者张某某向受委托人郑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郑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经营者张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调查询问照片2张,证明了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经营者张某某与受委托人郑某的关系、证明了经营者张某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出版物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和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张某某与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的关系,确定了张某某的身份,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家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玩具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音像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地板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卫生洁具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人工能硬件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出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图书零售,有效期限至2024年04月01日。张某某是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的经营者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共10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证实了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行为的事实

现查明,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7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文综改字〔2024〕016号〕,责令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张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本机关向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授权委托人郑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4〕010号〕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经营者张某某和授权委托人郑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综上,依据《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新闻出版署1992年6月12日)计算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无售出,故无违法所得,本案中经营额(全部未售出)23×12.8+9×12.8+12×19.8+10×24.8+10×15×60%627.12;违法经营额627.12,无违法所得。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根据适用情形(裁量阶次),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结合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积极配合调查,违法经营额少且无违法所得,本机关决定盐池县博天数码产品销售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擅自发行的《轻松入学测试大卷》23册、《幼儿学习基础测试卷20以内加减法》9册、《小学生数学口算题卡》12册、《语文同步写字课课练》10册、《小学生同步习字帖写字》10册等出版物,共计5类,64册予以没收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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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出版管理条例摘录

三十五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六十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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