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表日期: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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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文综罚字〔2025003

当 事 人:盐池县星派音乐餐吧(马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BQQW157W

经营者:马某某

经营场所:盐池县花马池西街363-365

盐池县星派音乐餐吧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案,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单,举报者反映“517日,盐池县星派音乐餐吧有未成年入内消费的问题”。20255201600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陈晓凤(30031321011)、左荣(30031321013)到达现场,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位于盐池县花马池西街363-365号的盐池县星派音乐餐吧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调取该场所517日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由监护人带领的3名疑似未成年人(三男)于1914分进入该场所二楼A02包间,由监护人带领的1名疑似未成年人(一女)于1920分进入该场所二楼A02包间,3名疑似未成年人(三男)分别于2037分、2105分、2110分离开该场所,1名疑似未成年人(一女)于2343分离开该场所,同时该场所现场负责人杜某某告知执法人员A02包间其中有一名消费者为本店以前的工作人员,并提供该消费者姓名为苏某某及联系电话177xxxx7776。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现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5004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5211000分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检查于20255201835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杜某某见证。

20255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521日,盐池县星派音乐餐吧的经营者马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盐池县星派音乐餐吧《营业执照》(副本)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经营者马某某承认2025517日有家长带领4名疑似未成年人(31女)在该场所二楼A02包间消费的事实,向执法人员提供其中1名消费者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

2025530日,消费者(监护人)苏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消费者苏某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517日和两位弟媳(官某某、杨某)共带领4名未成年人在盐池县星派音乐餐吧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五)中的1名身着白色短袖的未成年人和现场检查照片(十)的消费结账单予以确认,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

202563日,执法人员对消费者(监护人)官某某和杨某分别做了调查询问笔录,2位消费者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517日带领自家儿子(未成年)和女儿(未成年)在盐池县星派音乐餐吧消费的事实,官某某对现场检查照片(五)中身着花上衣的2名未成年人(2男)予以确认,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杨某对现场检查照片(六)中1名未成年人(1女)予以确认。

202569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盐池县公安局出具《介绍信》1份,调取了4名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

2025610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5616日,本机关完成了该案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2025617日,本机关对该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

20256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5003号)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5013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11张,证明了证明了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和马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场所,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经营者马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名消费者(监护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4名未成年人在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未收取唱歌费用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四: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出具的未成年人《人员概况》4份,证明了进入盐池县星派音乐餐吧的未成年人姓名及年龄情况。

现查明,盐池县星派音乐餐吧的经营者马某某2025517日在盐池县花马池西街363-365号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星派音乐餐吧的经营者马某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无其他严重情节或无其他严重后果”“接纳4-6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的适用情形和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盐池县星派音乐会所经营者马某某积极配合调查,未成年人均由家长(监护人)带领进入该场所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查无违法所得。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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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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