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应急发〔2019〕55号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室、直属各单位: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办规发〔2019〕3号)要求,结合我局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推进全县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执法效能,确保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应急,推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稳中求进、科学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和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在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确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规范有效,做到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着力提升应急管理执法能力和质量。
二、任务举措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明确公示责任
(1)主动公示执法信息。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政务服务窗口等平台,主动、全面、准确、及时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做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2)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执法信息动态调整机制,对因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发生变化而引起公示信息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内容,方便行政相对人及时获取执法信息。
2.强化事前公示
(3)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实现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和落实。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4)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经县司法局审核确认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类型、证件编号、有效日期等信息,实现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5)修订完善权责清单、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并严格落实。编制并公开单位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关、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6)建立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3.规范事中公示
(7)严格落实现场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的数量要求,杜绝单独执法和擅自执法现象。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应急管理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出具必要的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监督渠道等内容。
(8)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时限、查询电话、联系人、投诉举报、服务承诺等,方便群众实时查询办事进度。
4.加强事后公示
(9)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0)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正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11)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县司法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每年1月31日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的有关数据。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5.完善记录制度
(1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关联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6.完善文字记录
(13)文字记录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要统一使用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执法文书范本,不得自行编制执法文书,坚决纠正文书使用不规范、不正确等问题。
(14)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规定的执法流程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文书案卷中应有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文字记录,并记录说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和理由,确保依法履行职责。
7.规范音像记录
(15)音像记录应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实时记录。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16)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17)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设施、设备)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等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以及向行政相对人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等关键环节,应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关键证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特别是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18)音像记录采集后,以责任室、大队为单位,对音像记录进行编号,编号与执法文书编号的规则一致,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
(19)建立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音像记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文明规范开展音像记录。
(20)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为执法人员配备音像记录设备。煤矿井下、危险化学品场所等爆炸危险区域执法使用的音像设备,必须满足防爆相关要求,确保执法安全。建设或明确询问(约谈)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8.严格记录归档
(21)完善执法档案管理,重点规范案卷装订的内容,除执法文书、音像记录外,还应包括受理、内部讨论、决定、复议或者诉讼等材料,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实现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归档管理。
(22)音像记录的存储应按照相对集中、确保安全、方便调用、可回溯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使用档案级光盘、硬磁盘等耐久性好的载体,存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音像记录。
(23)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执法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可靠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机制。
9.发挥记录作用
(24)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要调阅相关记录资料,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统计分析应用,充分发挥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法律救济、评议考核、舆论应对、行政决策和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的积极作用,查找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执法工作。
(25)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机制,规范调阅使用工作流程,严格调阅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阅和使用执法记录信息。对违反规定泄露、故意毁损、随意修改删除执法记录信息,以及不按规定储存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0.健全审核制度
(26)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其他的行政执法决定,经局党组研究,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11.明确审核主体。
(27)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确保专人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同时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
(28)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有力解决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全县应急管理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管理,保证法制审核队伍的人员相对稳定。
12.明确审核事项
(29)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严格执行。坚持办、审、定分离,实行业务机构办案,法制机构审核,重大案件集体决策。
13.明确审核内容
(30)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14.规范审核程序
(31)承办责任室、大队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责任室提请其分管领导专题协商研究;协商研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要负责人按程序处理。
15.明确审核责任
(32)坚持“谁执法、谁审核”的原则,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执法承办责任室、大队应及时将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执法事项提交法制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三项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应急、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聚焦行政执法关键环节,着力防止任意执法、选择执法、一刀切执法等问题,有力管控执法风险,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明确任务分工,强化保障措施,稳妥有序推进,确保“三项制度”扎实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责任室、执法大队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和情况交流等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法治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严格督查问责。自觉接受县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三项制度”实施情况的指导、督查。将“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和督查督办,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确保“三项制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
附件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
推行任务 |
工作措施 |
牵头室(大队) |
配合室(大队)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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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1.明确公示责任 |
(1)主动公示执法信息。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和政务服务窗口等平台,主动、全面、准确、及时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做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
办公室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执法大队 |
持续开展 |
(2)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执法信息动态调整机制,对因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发生变化而引起公示信息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公示内容,方便行政相对人及时获取执法信息。 |
办公室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执法大队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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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 事前 公示 |
(3)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类型、证件编号、有效日期等信息,实现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
办公室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执法大队 |
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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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修订完善权责清单、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并严格落实。 |
办公室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执法大队 |
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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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编制并公开单位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关、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
办公室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执法大队 |
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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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
执法大队 |
办公室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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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 事中 公示 |
(7)严格落实现场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的数量要求,杜绝单独执法和擅自执法现象。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应急管理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出具必要的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监督渠道等内容。 |
执法大队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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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时限、查询电话、联系人、投诉举报、服务承诺等,方便群众实时查询办事进度。 |
执法大队 |
政务大厅应急窗口 |
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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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 事后 公示 |
(9)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执法大队 |
办公室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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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正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
执法大队 |
办公室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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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县司法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每年1月31日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的有关数据。 |
执法大队 |
办公室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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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5.完善记录制度 |
(1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关联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
执法大队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 |
6.完善文字记录 |
(13)文字记录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要统一使用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执法文书范本,不得自行编制执法文书,坚决纠正文书使用不规范、不正确等问题。 |
执法大队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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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等规定的执法流程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文书案卷中应有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文字记录,并记录说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和理由,确保依法履行职责。 |
执法大队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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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规范 音像 记录 |
(15)音像记录应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实时记录。 |
执法大队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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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根据执法行为不同类别、阶段、环节,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
执法大队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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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
执法大队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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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设施、设备)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等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以及向行政相对人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等关键环节,应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关键证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特别是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
执法大队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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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在煤矿井下、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各类执法活动,必须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音像记录。 |
执法大队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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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音像记录采集后,以各责任室、大队为单位,对音像记录进行编号,编号与执法文书编号的规则一致,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 |
执法大队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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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建立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音像记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文明规范开展音像记录。 |
执法大队 |
办公室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2019年10月底,并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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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为执法人员配备音像记录设备。煤矿井下、危险化学品场所等爆炸危险区域执法使用的音像设备,必须满足防爆相关要求,确保执法安全。建设或明确询问(约谈)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
执法大队 |
办公室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2019年年底,并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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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格记录归档 |
(23)完善执法档案管理,重点规范案卷装订的内容,除执法文书、音像记录外,还应包括受理、内部讨论、决定、复议或者诉讼等材料,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实现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归档管理。 |
执法大队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2019年10月底,并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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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音像记录的存储应按照相对集中、确保安全、方便调用、可回溯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使用档案级光盘、硬磁盘等耐久性好的载体,存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音像记录。 |
执法大队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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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执法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可靠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
执法大队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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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挥记录作用 |
(26)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要调阅相关记录资料,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充分发挥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法律救济、评议考核、舆论应对、行政决策和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的积极作用,查找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执法工作。 |
执法大队 |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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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规范调阅使用工作流程,严格调阅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阅和使用执法记录信息。对违反规定泄露、故意毁损、随意修改删除执法记录信息,以及不按规定储存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执法大队 |
办公室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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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10.健全审核制度 |
(28)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其他的行政执法决定,经局党组研究,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执法大队 |
办公室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2019年10月底,并持续开展 |
11.明确 审核 主体 |
(29)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各级法制审核机构要确保专人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同时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 |
执法大队 |
办公室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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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有力解决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全区应急管理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管理,保证法制审核队伍的人员相对稳定。 |
执法大队 |
办公室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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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明确审核事项 |
(31)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严格执行。坚持办、审、定分离,实行业务机构办案,法制机构审核,重大案件集体决策。 |
执法大队 |
办公室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2019年10月底,并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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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明确审核内容 |
(32)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
执法大队 |
办公室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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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规范审核程序 |
(33)承办责任室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责任室提请其分管领导专题协商研究;协商研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要负责人按程序处理。 |
执法大队 |
办公室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持续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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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明确审核责任 |
(34)坚持“谁执法、谁审核”的原则,执法承办责任室、大队应及时将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执法事项提交法制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
执法大队 |
办公室 危化监管室 基础安全监管室 矿山安全监管室 |
持续开展 |
备注:以上各项工作的牵头室、大队承担相关任务的主体责任;配合室、大队发挥协助、支持作用。盐池县应急局根据“三项制度”推进实际情况对牵头和配合室、大队进行适当调整。
抄送:吴忠市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局机关各领导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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