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盐池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日期: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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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应急发〔2020〕30号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盐池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盐池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盐池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盐池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应急办发〔2020〕9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盐池县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主体名称、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执法人员信息等;

(二)执法人员信息。公示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类型、证件编号、有效日期等信息。

(三)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等;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等;

(五)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执法举报的方式、途径等;

(六)按照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主动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时限、状态查询电话、投诉举报渠道、服务承诺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第八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文书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救济途径、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被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按照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按照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一条依托盐池县政府门户网站、“互联网+监管”平台,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信息还可以采用公告、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事前公开内容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责任室进行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开的内容由相关责任室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四条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七条 各相关责任室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室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局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负责对各相关责任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由分管领导责令有关责任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当事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三)涉嫌违法现场状况;

(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过程;

(五)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六)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七)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八)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按照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执法人员信息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归档保存,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文字材料保管时间一致。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当事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三)涉嫌违法现场状况;

(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过程;

(五)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六)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七)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八)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按照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执法人员信息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归档保存,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文字材料保管时间一致。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环节

执法活动

执法场所

记录方式

记录内容

备注

1

现场检查

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执法目的

执法现场

录音或录像

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并使用“我们是盐池县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 × × × 、× × × ,证件号码为× × × × 、 × × × ×,这是我们的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请予以配合”等规范用语的过程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2

现场检查

实施现场检查

执法现场

照相或录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照《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资料和相关生产经营场所、物品进行检查的过程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3

现场检查

现场询问

执法现场

录音或录像

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证人就所需要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的过程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4

现场检查

按期组织复查

执法现场

照相或录像

从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企业按期完成整改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者未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逾期未整改的,由2名执法人员填写《复查意见书》并宣读执法文书,交付当事人,作出进一步处理的过程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5

组织听证

应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听证室

录音或录像

听证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听证时的言行举止,当事人在听证会记录上签字的过程。

行政处罚

6

文书送达

以留置方式向行政相对人送达执法文书

受送达人办公场所或住所

录像

留置送达时的全景内容,包括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与受送达人、法律文书等基本要素。主要包括送达人手持法律文书和受送达人出现在同一画面中、送达人展开法律文书的特写。拍摄注意使用受送达人住所中比较特殊的人物作为背景。

行政处罚

7

文书送达

以张贴公告送达方式向行政相对人送达执法文书

受送达人住所所在地张贴公告

录像

张贴公告的过程,包括张贴公告时间、张贴公告地点、公告内容等基本要素。主要包括送达人在受送达人住所所在地张贴公告的全景、公告特写。拍摄注意使用张贴公告时比较特殊的人物作为背景。

行政处罚

8

查封扣押决定

向当事人告知查封扣押决定

查封、扣押地点

录像

行政执法人员向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宣告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的过程

行政强制

9

查封、扣押物品核实确认

查封涉案物品时,对拟查封物品的具体情况认真清点核实和确认。

查封、扣押地点

录像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当场清点、核实、确认,在《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签字的过程

行政强制

10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解除并清点确认查封、扣押物品

查封、扣押地点

录像

经调查后,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当场清点、核实、确认查封扣押物品的过程

行政强制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

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调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信息”)是指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在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文书、执法案卷、音像记录、相关文字材料等,属于局内部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第三条各科室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制度,建立健全查阅登记薄,做好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 已归档的行政执法文字、音像记录信息进行调阅时,必须严格审批、办理登机手续。

第四条本单位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做好登记记录后直接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应经行政执法记录信息保存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须提供调阅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经我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阅。

第六条 执法记录信息一般仅供在管理员办公室调阅,严禁私拆带离;不得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刻录、复印、圈点、批注等;不得随意公布记录信息内容。

第七条摘抄执法记录信息内容,必须征求我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且管理员必须在场,在管理员办公室摘抄;如需复印、复制执法记录信息的,由管理员复印、复制后交给查阅人,并登记注明复印人、复制单位、复制时间、复制地点。

第八条 管理员对调阅执法记录信息及归还执法记录信息,均应进行登记。

第九条 调阅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履行手续,办理调阅登记、签收手续,当面交接清楚,归还执法记录信息必须严格检查,并在归还登记中予以记录。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案件档案查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登记表

序号

档案编号

档案名称

调阅人信息

调阅时间(年月日时分)

归还时间(年月日时分)

档案管理员确认签字

备注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1

2

3

4

5

6

7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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