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来源: 发表日期: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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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对涉及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陈述申辩、行政强制、送达文书等易于引发争议的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电子信息设备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对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或立案呈批表,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本级行政机关主管或主要负责人意见。

第九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违法查处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违法查处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包括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情况;

(三)调取书证、物证的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五)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

(六)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七)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本环节除文字记录外,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的审查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

(四)集体讨论的记录或会议纪要;

(五)负责人审批决定意见;

(六)调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方式及送达回执及能够证明送达的材料;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依法催告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本环节除文字记录外,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行政机关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按照档案查询的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应当记录而未按规定予以全过程记录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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