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9/2018-84445 发文时间 2018-02-27
发布机构 盐池县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物价局 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物价局 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物价局 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 

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现将《自治区财政厅 物价局 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宁财综发201890号)文件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11日起停征排污费。 

二、请你单位做好201811日前排污费的清算、追缴工作,确保应收尽收。清欠收入缴入“103043508” “排污费收入科目。 

三、请你单位于20186月底前到县财政局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 物价局 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盐池县人民政府    承办: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30007宁公网安备640323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