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9/2017-87842 发文时间 2017-04-07
发布机构 盐池县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宁财综发〔2017〕193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宁财综发〔2017〕39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宁财综发〔2017〕185号)文件精神,现就涉及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普通高中择校费。根据2015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系会议精神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进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宁教基〔2015〕68号),自2015年取消普通高中择校费。

  二、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和停征5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是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和卫生计生部门的“预防性体检费”;停征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质检站)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市场监督部门的“计量收费”和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费”。

  三、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或多退少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同时废止)。

  四、自2017年4月1日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照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2016年12月31日到期暂停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继续暂停和免征到2017年12月31日。

  盐池县财政局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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