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28/2018-88639 | 发文时间 | 2018-03-26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高沙窝镇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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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行使 主体 |
调整意见 及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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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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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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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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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 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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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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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批准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第二项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修正)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后出具选址意见书。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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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在乡、村庄规划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进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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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在禁牧区内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及破坏草原等情形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禁牧封育和舍饲养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禁牧区域内的草原、林地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草原、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的管护义务;(二)巡逻管护;(三)建设、改良和培育草原、林地;(四)制止放牧和破坏围栏设施等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牧区域的管理,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二十四条: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禁牧封育管理过程中,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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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擅自在村镇规划区的公共场所或者占用耕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不拆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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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修正)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足额赔偿:(一)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二)工程竣工后,逾期不清理施工现场的;(三)乱堆粪土、垃圾、柴草、侵占道路、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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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取得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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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五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十八条第二款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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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违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十五条第二款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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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456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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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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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罚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55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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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和进行各种摊派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92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和进行各种摊派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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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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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2010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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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拆除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擅自在村镇规划区的公共场所或者占用耕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不拆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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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的强制实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6号) 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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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群众撤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6号) 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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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情况的强制救援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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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强制处置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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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辖区内狂犬、野犬的强制管理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7年卫生部令17号)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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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处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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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的征收(受委托) |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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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五保供养救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修订)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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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残疾人社会 救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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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辖区内安全 生产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 组织、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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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宗教活动场所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二十二条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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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农村财务审计的检查 |
【部门规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2000年)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办理。 县、乡两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即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 第七条 县级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必要时,县级农村审计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和帐务的,由县级农村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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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8年)第六条第四款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办理。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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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主席令第37号)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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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消防安全 预防和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主席令6号)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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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 婚育登记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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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确认 |
预定年度征集兵役对象的确定 |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316号)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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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奖励 |
对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根据辖区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具体做好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部门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第十八条 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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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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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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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民间纠纷 裁决、处理 |
【部门规章】《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号) 第三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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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调查处理村民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相关事宜 |
【地方行政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2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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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别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备案 |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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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其他类别 |
申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育服务证》的审核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并系初婚或者曾婚无子女的夫妻,可以自行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并持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宁夏回族自治区生育服务证》。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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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其他类别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
乡(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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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其他类别 |
气象灾害防御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 第七条 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
乡(镇)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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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其他类别 |
灾害性天气预防措施的落实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二十条 |
乡(镇)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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