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13/2024-00058 | 发文时间 | 2024-12-26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住建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县政协9号提案的答复函 | ||
金建仁委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小区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提案》收悉,现就提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过程
诚如委员所言,我县在电动车充电桩等方面还存在未规划充电区域、私自安装充电桩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压力还会更加突出,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群众取得更大获得感。
5月24日我单位与委员进行了电话沟通,就提案办理措施达成初步意见。
5月28日,我单位对该提案的初步办理意见、落实时间、工作难点等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就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提出了意见。
6月3日,在提案基本办理完毕后,将办理结果向“两办”汇报同意后,与金建仁委员进行了沟通,在征得委员同意的基础上,6月6日进一步将办理结果逐级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征求意见,并得到认同。
二、办理情况
(一)针对“统一规划新能源汽车停车位”的建议,答复如下:
1.针对新建小区规划区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要求,住建局已要求开发企业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目前我县新建住宅小区均已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
2.针对既有物业服务小区规划区域。一方面对有车位业主,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具车位证明,与业主签订电动汽车安全充电协议,业主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购车发票或购车协议、车位证明向供电公司申请配电表,经供电企业现场查勘无误后可施工安装,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监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另一方面对无车位业主,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适当收取费用,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二)针对“统一规范化管理”的建议,答复如下:
1.针对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协调物业企业勘察小区闲置及可利用区域,经小区业主和业委会同意,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充电设施统一安装。
2.针对无物业管理小区。由街道、社区等部门征求居民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指导业主委员会或通过业主大会引进第三方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充电设施基础改造建设。
专此答复。
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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