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16/2024-00213 | 发文时间 | 2024-10-30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惠农(防返贫)政策 (三十七)条 | ||
一、特色产业发展政策
第一条滩羊产业。
1.培育“300”模式家庭牧场。培育“300”模式家庭牧场20个,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家庭牧场建设总投资进行评估,补助比例不超过当年基础设施总投资的50%,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建设规模养殖场。新(改)建规模化养殖场5个,改造提升养殖场基础设施,每个养殖场年饲养量达1000只以上,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养殖场建设总投资进行评估,按照总投资的25%给予补助,每个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滩羊专用饲料推广。充分利用饲料加工厂配套设备加工生产畜牧养殖业系列饲料产品,满足市场需求,推广使用滩羊专用饲料10000吨,对购买滩羊系列饲料产品的经营主体每吨补助500元。
4.经营主体补栏认购。企业、村集体经济依据滩羊协会活羊市场销售指导价格(实时动态发布)且不低于该市场指导价格,在盐池滩羊销售淡季(3—9月份),补栏认购县域内农户养殖纯种二毛羔羊给予补助。对补栏认购1000只及以上的村集体经济,每只二毛羔羊补助40元;对补栏认购5000只及以上的企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每只二毛羔羊补助60元;对补栏认购10000只及以上的企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每只二毛羔羊补助80元。
第二条绿色食品产业。
1.加快黄花更新复壮。鼓励老黄花种植户因地制宜在具备灌溉条件地块上开展轮作倒茬种植,户均种植面积不超过10亩,按1200元/亩标准分两年进行补助,其中2024年移栽当年亩补助700元,2025年复验合格后补助500元。对2023年移栽的黄花复验合格后每亩补助300元。
2.建设绿色标准化种植基地。集中连片建设黄花绿色标准化种植基地1万亩,按照“择优就近”原则,由乡镇选择确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按80元/亩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病虫草害统防统治60元/亩(4次)、秸秆综合利用20元/亩。
3.提高基础加工能力。大力支持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建设温控蒸汽杀青房配套智能化温控系统和装盘机,给予建设费用30%补助,单个企业奖补资金不超过3万元。支持村集体合作社、农户按规范标准建设冷库,其中:20吨冷库补助1万元/座,50吨补助2万元/座。支持企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等引进建设移动式新型电动防雨类设施设备,按照总价款30%给予补助,每户补助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企业研发新产品。鼓励企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与区内外科研院校或食品加工企业合作研发黄花预制菜等新产品,对新研发登记并取得专利、投入市场销售的新产品,给予研发及包装形象设计费用30%奖补,单个产品奖补资金不超过5万元;全额支持村集体购置建设预制菜系列产品设施设备,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5.推动建设荞麦等杂粮标准化基地。①辐射带动全县种植荞麦、谷子和糜子等小杂粮60万亩,一般户每亩补助20元,脱贫户每亩补助30元。②支持杂粮生产加工企业、村集体合作社、种植大户以集中流转土地、社员入股分红、全托管或半托管等多种方式,建设小杂粮标准化示范基地6个,总计1.8万亩,每个基地补助15万元。
6.大力支持马铃薯种植。由农业农村局采购适宜我县种植的马铃薯新品种并免费发放给积极性高、立地条件好的县内种植主体,优先支持规模以上村集体经济、种植大户流转土地发展旱作马铃薯种植0.3万亩。
7.特色果蔬品牌培育。对县内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及农户通过精深加工、分拣分级和统一制作产品包装箱等打造品牌,给予包装箱费用40%补助。
第三条牧草产业。
1.一年生牧草种植。种植苏丹草、燕麦草、饲用谷草等一年生优质牧草20万亩,一般户每亩补助20元,脱贫户(监测户)每亩补助30元。
2.青贮制作。制作全株玉米青贮20万吨,补助不高于40元每吨。
3.柠条平茬。平茬柠条10万亩,柠条平茬作业由专业服务组织实施的,分别给予专业服务组织和林权所有者15元/亩补助;林权所有者自主平茬的,给予30元/亩补助。
4.引进牧草新品种试验示范种植。鼓励企业、合作社或种养殖大户引进优质牧草新品种试验种植。对引进试种新品种牧草,单个品种试验种植100亩以上的,每个品种补助2万元。
5.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24年补助草原禁牧面积710万亩,每亩补助7.5元。
第四条肉牛、奶牛及其他畜禽产业。
1.肉牛产业。鼓励县内企业对全县村集体经济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肉牛养殖场(户)订单收购肉牛1000头以上,每头补助200元。鼓励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引进牛肉加工包装设备,提高加工、分割包装比重,提高精深加工水平,按设施设备总价款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支持鼓励牛肉销售经营主体注册企业商标品牌,对运营稳定并且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每个经营主体给予2万元补助。
2.扩大生猪养殖规模。支持经营主体研发生产预制产品(半成品)、罐子肉、熟制品、长保质期冷鲜肉等黑毛猪系列产品,根据每个产品研发难度及研发投入情况奖补1万-2万元。支持鼓励黑毛猪销售经营主体注册企业商标品牌,对运营稳定并且年销售2000公斤以上的,每个经营主体给予2万元补助。
3.扶持滩鸡产业。支持村集体经济新建鸡舍和围栏,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依托融盐农产品公司对全县滩鸡养殖场(户)订单收购滩鸡10000只,给予5万元补助;每增加1000只,增加补助资金5000元。按照屠宰市场价10元/只,其中政府补助屠宰费3元/只。
第五条中药材及螺旋藻产业。水地甘草直播及甘草、黄芪育苗、移栽补助300元/亩;旱地甘草直播及移栽、黄芪补助100元/亩。螺旋藻养殖棚补助1000元/座、育种棚补助1万元/座,卤水养殖池塘补助3000元/座。
第六条乡镇小产业补助项目。支持乡镇发展适合本地的特色小产业项目,每村扶持2-3个产业补助项目,每户享受奖补资金脱贫户(监测户)累计不超过2000元、一般户累计不超过1000元。
第七条庭院经济。支持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发展庭院经济,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补助。①发展庭院特色种植:冷棚(暖棚)蔬菜,每户补助2000元;种植露地蔬菜,每亩补助1000元;农户房前屋后经果林达到10株以上且已挂果产生经济效益的农户,每户补助1000元。②发展庭院特色手工:充分利用房屋庭院,建立小作坊、小加工厂,进行豆制品、榨油、农产品精包装加工、传统食品、生产生活用品或手工艺品加工,每个补助3000元。③发展庭院特色休闲旅游:对农户利用自有庭院发展特色民宿(可同时入住5人以上游客)、家庭旅馆、休闲农庄、农家乐、小型采摘园等,每户补助5000元。④发展庭院生产生活服务:支持农户利用自有庭院设立电商销售点、直播带货点、快递代办点等,开办小超市、小餐饮、理发店、修理店等生活性服务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万以上,每户补助2000元。
二、金融扶持政策
第八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对脱贫户(监测户)用于生产经营性发展的贷款,原则上执行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含)、免担保免抵押、3年期(含)以内、鼓励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财政贴息政策。2024年,财政资金承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利息金额的80%,贷款户承担利息金额的20%。对确有发展需求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小额信贷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追加的贷款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与5万元以下贷款条件相同,但不享受贴息政策,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九条村级互助资金。对全县村级互助资金全部执行基准利率借款。
第十条富民贷。由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向盐池县境内、具有盐池户籍且持续稳定经营的农户(含脱贫户、监测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贷款年龄限定在18(含)-65(含)周岁;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执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额度内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生活消费、购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一条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贷款贴息政策。为全县各行政村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贷款进行贴息,贷款用途必须坚持用于发展生产,贴息方式为每季度贴息,贴息利率按照贷款当月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低于贷款当月市场报价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计息。
三、乡村振兴健康保政策
第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是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提供保障,身故按保额上限赔付、伤残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赔付,年度赔付限额70000元/人。二是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诊疗发生的需个人承担属于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费用,年度赔付限额5000元/人。保险费为45元/人,财政补助30元/人。
第十三条疾病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医疗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剩余医疗费用报销和基本医保目录外全自费费用报销,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予赔付。保险费为25元/人,保费全部由群众自筹。一是剩余医疗费用报销(目录内):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金额后仍需个人承担属于基本医保目录内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报销。年度赔付限额30000元/人。二是全自费费用报销(目录外):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医疗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外全自费费用,减去免赔额后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报销,免赔额3000元。年度赔付限额30000元/人。
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种植业。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额及保费:小麦500元/亩,保费20元/亩;玉米500元/亩,保费20元/亩;马铃薯600元/亩,保费30元/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400元/亩,保费20元/亩;制种小麦600元/亩,保费30元/亩;制种玉米900元/亩,保费45元/亩。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保额及保费:枸杞(果实)2000元/亩,保费120元/亩。
3.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保额及保费:露地蔬菜(黄花菜)1000元/亩,保费50元/亩;日光温室(包括棚体及棚内作物)10000元/亩,保费400元/亩;拱棚3000元/亩,保费120元/亩;牧草(苜蓿、禾草)600元/亩,保费30元/亩;小杂粮(荞麦)300元/亩,保费15元/亩;林果(枣、杏果实)800元/亩,保费48元/亩;中药材(金银花、甘草、麻黄、芍药)600元/亩,保费36元/亩;西(甜)瓜(西瓜、甜瓜)500元/亩,保费30元/亩。
第十五条养殖业。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额及保费。犊奶牛(畜龄≤3月龄)3000元/头,保费180元/头;后备奶牛(3月龄<畜龄<12月龄)6000元/头,保费360元/头;成年奶牛(畜龄≥12月龄)10000元/头,保费600元/头;能繁母猪(畜龄≥1年)1500元/头,保费90元/头;育肥猪(畜龄≥2月龄)800元/头,保费40元/头。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保额及保费。犊肉牛(畜龄≤3月龄)3000元/头,保费150元/头;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6000元/头,保费300元/头;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10000元/头,保费500元/头;肉羊(畜龄≥2月龄)600元/只,保费30元/头。
第十六条森林。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额及保费:公益林1000元/亩,保费2元/亩;商品林1300元/亩,保费5.2元/亩。
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补贴对象为在盐池县境内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人自缴20%;脱贫户、监测户投保人自缴保费在一般户的基础上减半缴纳。
五、就业创业政策
第十七条“铁杆庄稼保”。鼓励农村外出转移就业人员自愿购买保费50元的“铁杆庄稼保”意外伤害险,其中个人承担15元,县政府承担35元。保障在外出务工的路途中或者在外出务工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险公司按照保额、伤残等级进行赔付,每人年度最高26万元。
第十八条一次性交通奖补。
1.就业资金一次性交通奖补。对盐池县户籍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外出务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区内跨县(市)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200元交通补贴;跨省(区)就业的人每年一次性给予800元交通补贴。
2.衔接资金一次性交通奖补。对盐池县户籍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外出务工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6个月以上的,提供银行打卡工资流水证明或微信转账截图,经所在乡镇、村审核认定并公示后即可给予奖补。跨县、跨省稳定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分别给予200元和800元一次性交通奖补,6个月以上分别给予400元和1200元的一次性交通奖补。
3.闽宁劳务协作。全年输出30人,稳定就业3个月每人奖补3000元,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每人奖补6000元。
第十九条自主创业和务工就业(灵活就业)补贴。对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满3个月以上和务工就业(灵活就业)的盐池籍脱贫劳动力(监测户)、搬迁群众,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或务工就业补贴1000元;全年对脱贫户、监测户给予创业奖补或务工就业奖补3500人,对22个移民安置区脱贫户(监测户)、一般户分别给予创业奖补或务工就业奖补500人。
六、全民健康水平提升政策
第二十条脱贫患者便民服务政策。对脱贫患者开通看病就医绿色通道,在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并免缴住院预付金,在区内异地就医中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一站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脱贫患者医疗救助政策。医疗救助对象产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共用5万元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住院或门诊慢特病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费用后,对剩余部分按100%比例进行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困难人口住院或门诊特慢病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费用后,对剩余费用按80%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对规范转诊、年度累计剩余合规费用仍超过3000元及以上的上述人员,按照7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6万元。脱贫人口和纳入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低保边缘人口中发生高额费用的大病患者,年度门诊慢特病和住院累计总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部分,剩余合规费用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人员确定为因病致贫返贫救助对象。救助对象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起付线及以上的剩余合规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
第二十二条脱贫患者大病保险报销政策。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实施大病起付线降低至3000元、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第二十三条基本医保参保补助政策。严格落实2024年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政策,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缴费标准是0元/年,补助380元;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每人每年自缴75元,补助305元;三级中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自缴110元,补助270元;脱贫人口每人每年自缴200元,补助180元。
第二十四条远程门诊服务政策。对需要远程视频门诊的盐池县户籍农村人群,挂号费由县财政给予补助,每就诊一位患者补助8元挂号费,让居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上级的诊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脱贫人群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因病致(返)贫风险人群提供有针对性、防治结合、持续有效、综合个性化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其他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孕产妇保健服务。为全县农村孕妇进行唐氏筛查(孕前9-16周、孕中16-23周)和胎儿四维彩超检查(孕中24-27周),促进我县儿童的健康成长。
七、农村基础教育质量提升政策
第二十七条学前教育资助。对全县取得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正式注册学籍的在园脱贫家庭儿童、脱贫不稳定家庭儿童、残疾家庭及残疾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实施“一免一补”政策。按照免除保教费每生每年1500元、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年900元标准补助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义务教育资助。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学杂费、教科书费,并对脱贫家庭学生、非脱贫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及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小学和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分别为1000元和1250元,非寄宿生为500元和625元。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中资助。对普通高中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城乡特困救助、烈士子女、残疾家庭及残疾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每生每年按照1500元、2000元、2500元的标准分类享受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中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残疾学生每生每年按照800元标准免除学杂费。
第三十条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免除所有在校生学费、课本费。对一、二年级的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残疾家庭及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2500元的标准分类享受国家助学金,给予一、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500元生活费补助。
第三十一条雨露计划。对脱贫家庭、监测对象家庭中就读中职、高职的学生,在校期间每生每学期补助2000元,每学年分为春、秋两学期。
第三十二条高校助学救助。团县委、工会等相关部门对当年考入本科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给予2000—5000元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燕宝慈善救助。燕宝慈善基金会给予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对当年被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录取的盐池中学毕业学生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对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和在读的学生每人每年给予本、专科不高于12000元,研究生不高于16000元的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财政全额贴息。
第三十五条其他资助。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及特教中心按照每生每天6元的标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为全县中小学县域内户籍寄宿生,中小学生(含特教)每月按照0.25/公里标准补助4个单趟,高中生每月按照0.25/公里标准补助2个单趟,每学期按照5个月进行核算。(具体以教体局核算为准)。
第三十六条稳岗就业培训。对报名参加“两后生”培训的(初、高中毕业,年龄在15-22周岁)脱贫劳动力家庭、农村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子女补贴学费,毕业后再给予每人3000元生活费补贴。
八、困难救助政策
第三十七条城乡低保与特困供养。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5520元/人/年,分档救助,D档280元/月、C档350元/月、B档400元/月、A档520元/月。分散特困供养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880元、650元,护理补贴为失能380元/月,半失能220元/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880元,护理补贴为失能1320元/月、半失能800元/月。(具体补贴标准以民政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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