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10/2018-75793 发文时间 2018-08-08
发布机构 盐池县人社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盐池县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盐池县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池县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档案建立

  (一)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 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二)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同时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制订岗位职责,并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报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事假、病假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请假制度。

  (三)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团结同志,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认真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实施具体管理,县劳动就业局实施宏观管理”的管理办法。我局联合财政局、编办要不定期进行督查,若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一切待遇。

      第四条: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如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报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条: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盐池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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