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10/2019-00017 | 发文时间 | 2019-05-22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人社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盐池县2019年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各乡镇(街道办)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摸清盐池县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20号)、《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472号)、《关于做好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473号)精神,现就我县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与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非个人原因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成员;
2、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指曾在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就业并有社保记录的人员)及无业人员;
3、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登记一年以上失业人员(失业后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的失业人员);
4、持有《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5、经各地征地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全失地农民;
6、零就业家庭、城镇困难家庭及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
8、连续一年以上未就业的城镇复员退役军人;
9、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人员进城务工六个月以上失业且在城镇办理居住证的农民;
10、长期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1、申请人员需符合上述十项条件之一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申请,填写《盐池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按申请就业困难对象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本人申请(申请需经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家庭成员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原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城镇失业人员及城镇长期失业人员中的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需提供有效原始材料,包括《就业失业证》或《创业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女40周岁和男50周岁以上的全失地农民:需提供经市、县征地补偿领导小组盖章确认其全失地农民身份的证明材料;
(6)城镇零就业家庭、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申请、毕业证、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低保证。
(7)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需提供本人申请,家属所在部队证明;
(8)连续一年以上未就业的城镇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供本人申请并提供本人复员和退役证明;
(9)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人员、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10)长期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申请、街道(乡镇)、社区的证明。
2、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申请后,初步核定认定,将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申报资料报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3天公示。
3、公式无异议后,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上报材料复核后,在4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在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4、县就创局对上报材料审核后,在区一卡通系统中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就业援助页认定栏内签署认定结果和援助对象类别,并加盖经办单位和经办人的专用章。
三、困难人员对象注销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就业援助卡”页面上注销原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已实现就业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
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连续3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5、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中因家庭成员实现就业,而其他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又不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7、退休、退职、死亡或户口迁出等;
8、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四、工作要求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援助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工作检查指导和目标考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把关,保证认定对象及工作程序的真实、合理、合法。
3、各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站要加强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积极采取定期上门进行政策指导服务等措施,促进就业援助对象尽快就业。在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过程中要摸清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做好“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公示工作,切实保证认定工作的质量,保证就业援助对象及时享受到就业扶持政策,实现稳定就业。
附件:盐池县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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