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10/2020-00063 | 发文时间 | 2020-12-31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人社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盐池县2020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关于盐池县2020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州路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摸清盐池县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帮助其及时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20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82号)精神,现就我县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非个人原因未就业并已在我县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如下: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指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该类人员必须是城镇户籍或长期在城镇居住,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在认定之日提前6个月(含6个月)以上进行了失业登记。
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在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州路街道办事处)领取;②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村户籍人员附居住证(公安局办理),无法办理居住证的可附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房屋所在地为城镇区域)复印件,非农或城镇户籍人员无需提供该项材料;③《就业创业证》第2、3、6页复印件。
办理程序:①失业状态时,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州路街道办事处)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号窗口进行失业登记。已有《就业创业证》但第6页未进行失业登记的直接进行失业登记;②连续登记失业超过6个月(含6个月)后,《就业创业证》第6页失业登记时间早于认定之日6个月及以上,持上述认定材料,在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州路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填写《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盖章;③持所有认定材料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号窗口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创业证》第7页有就业援助内容,即为认定成功。
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该类人员认定日期距离毕业时间必须在2年以内,毕业时间以毕业证时间为准。
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②毕业证复印件(毕业时间距认定日期在2年以内,差1日均视为不符合条件)。
3.零就业家庭人员:指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②户口簿复印件(包含第1页及所有家庭成员页)。
办理程序:①持上述认定材料,在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州路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填写《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盖章;②所有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州路街道办事处)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号窗口进行失业登记。已有《就业创业证》但第6页未进行失业登记的直接进行失业登记;③持所有认定材料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号窗口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创业证》第7页有就业援助内容,即为认定成功。
4.残疾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②残疾证复印件。
5.部队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②随军家属相关手续复印件。
6.复员退伍军人:指已退出现役,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②退役军人证复印件。
7.失地农民:指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
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②失地农民相关证明复印件。
8.进城务工人员:指在我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②务工6个月以上相关证明(如雇主出具雇用证明等),缴纳职工社保6个月以上的人员无需提供此项材料;③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村户籍人员附居住证(公安局办理),无法办理居住证的可附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房屋所在地为城镇区域)复印件,非农或城镇户籍人员无需提供该项材料。
9.戒毒康复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10.刑满放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邢满释放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指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12.低保家庭人员: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认定材料:①《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②低保证复印件。
二、申请审核
1.认定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州路街道办事处)受理、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可在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州路街道办事处)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现场办理,也可通过人社“掌上12333”、“我的宁夏”政务APP,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等自助办理。
2.认定审核。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州路街道办事处)对线上线下申请材料即时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州路街道办事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可以核实的,即时办结;需人工核对或实地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在《就业创业证》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注明认定时间。
3.办理程序。①处于失业状态,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州路街道办事处)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号窗口进行失业登记。已有《就业创业证》但第6页未进行失业登记的直接进行失业登记;②持上述不同类型认定材料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州路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填写《宁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盖章;③持所有认定材料在县政务服务中心3号窗口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创业证》第7页有就业援助内容,即为认定成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低保家庭人员按照此程序进行认定)。
三、退出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州路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予以注销:
1.已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2.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5.因失去联系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6.退出低保待遇、丧失劳动能力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8.其他已实现就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州路街道办事处)要持续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部门的协同和数据共享,切实优化服务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做到“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
(二)加强认定管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是以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82号)为基础,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州路街道办事处)要在扎实做好失业登记各项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扎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对已就业或退出就业援助的,及时予以注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强化责任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落实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更是开展好、落实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重要前提,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就业补助资金的高效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州路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入员认定工作有序衔接,实现科学、动态、全面化管理。
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