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10/2023-00048 | 发文时间 | 2022-01-12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人社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2022年1号 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 ||
盐池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关于
做好2022年就业困难人员认
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盐州路街道办: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切实帮助其及时就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20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82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非个人原因未就业并已在我县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指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6 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指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四)残疾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五)部队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七)失地农民:指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
(八)进城务工人员:指在我县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九)戒毒康复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十)刑满释放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十一)社区矫正人员:指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十二)低保家庭人员: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多点受理、县级审核程序进行。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现场办理,也可通过人社“掌上12333”、“我的宁夏”政务APP,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等自助办理。
(二)认定审核。由乡镇(街道)、社区(村)对线上线下申请材料即时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可以核实的,即时办结;需人工核对或实地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在《就业创业证》和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系统记载,注明认定时间。
三、退出管理
各乡镇、盐州路街道办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就业援助卡”页面上注销原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一)已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五)因失去联系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六)退出低保待遇、丧失劳动能力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八)其他已实现就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牵头部门,要持续加强与民政、司法、公安、残联等部门的协同和数据共享,切实优化服务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做到“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
(二)加强认定管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是以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82号)文件为基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扎实做好失业登记各项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扎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对已就业或退出就业援助的,及时予以注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强化责任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落实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更是开展好落实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重要前提,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就业补助资金的高效使用。各乡镇、盐州路街道办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序衔接,实现科学、动态、全面化管理。
各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站要加强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积极采取定期上门进行政策指导服务等措施,促进就业援助对象尽快就业。在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过程中要摸清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做好“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公示工作,切实保证认定工作的质量,保证就业援助对象及时享受到就业扶持政策,实现稳定就业。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盐池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2年1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年 月曰
姓名 | 性别 | 民 族 | 出生年月 | |||||||||||||
政治 面貌 | 文化程度 | 婚否 | ||||||||||||||
身份 证号 | 联系电话 | |||||||||||||||
户籍地址 | ||||||||||||||||
现居住 地址 | ||||||||||||||||
申请 就业 困难 人员 类别 | 城镇长期失业人员 |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 零就业家庭人员 | 残疾人员 | 部队随军家属 | 复员退伍军人 | 失地农民 | 进城务工人员 | 戒毒康复人员 | 刑满释放人员 | 社区矫正人员 | 低保家庭人员 | ||||
户籍所在地或 常住地街道(乡 镇)民生服务中心 或劳动保障站 (所)意见 | 年月 日(章) | |||||||||||||||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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