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07/2022-00090 | 发文时间 | 2022-04-18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民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的通知 |
盐池县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提高
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盐州路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22〕4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民规发〔2021〕7号)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
一、主要内容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继续实行补差救助,在现有补助标准上普提5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455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继续实行分档救助,增设一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将原A、B、C三类对象调整为A、B、C、D类四类对象,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520元、400元、350元和28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322元。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档救助原则。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为A、B、C、D四类。将因重病、重残家庭主要成员或者两人以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对象(A类);将因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对象(B类);将因年老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对象(C类);将因病、因学及住房等原因家庭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列为其他保障对象(D类)。
二、时间节点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抓紧组织实施。民政局、乡镇(街道办)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提标和补发工作于4月25日前全面完成。
(二)精准对象认定。各乡镇、街道办要根据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要求,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同时,要在精准分类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保障家庭收入、支出测算,精准确定补助水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规范资金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按月通过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各乡镇、街道办要将低保家庭“一卡通”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准确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保证低保金及时发放到位。
(四)加大政策宣传。本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是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之举,民政局、乡镇(街道办)要用心用情用力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厚植为民情怀,及时将这项惠民之举传达给群众,让老百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盐池县民政局 盐池县财政局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