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40323009/2025-0001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盐池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5-04-18
责任部门: 发布日期:2025-04-18
名 称:盐池县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盐池县扬黄灌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盐池县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盐池县扬黄灌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盐 池 县 财 政 局

盐财函发202511


盐池县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盐池县扬黄

灌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扬黄灌区农业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和农业生产良性可持续发展,我局联合盐池县水务局起草了《盐池县扬黄灌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542318时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财政局,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请社会其他单位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孙秀艳高红霞联系电话:0953-6012042

邮箱:ycxczj2068@163.com传真:0953-6012068

附件:《盐池县扬黄灌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盐池县财政局

2025418

盐池县扬黄灌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扬黄灌区农业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和农业生产良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市县(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暂行)(宁财2017801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扬黄灌区农业水费征收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扬黄灌区农业水费是指扬黄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所缴纳的水费。

扬黄灌区农业水费征收标准:扬黄灌区农业水费征收标准参照《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盐池县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审核情况的报告》(盐发改价〔2019179)执行,经《关于调整扬黄灌区农业灌溉供水价格的通知》(盐发改价发〔2019232号)文件批准,末级渠系终端水价为0.1724/立方米高效节水灌溉水价0.3574/立方米。水价调整可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和供水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经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审核批复后,方可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第四条扬黄灌区农业水费征收程序扬黄灌区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并且采取先购后供的原则。根据全区水量调度指标,县水务局做好当年全县水量分配计划,各乡镇按每轮核定用水量,在每轮水灌溉之前,各乡镇基层用水组织或农业灌溉管理公司依据核定水量进行水费预收,管理人员收取水费需通过农业灌溉水费收缴系统缴存于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购水时严格按照水量分配指标购买,严禁超水量指标购水。本年灌溉结束后,预收水费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进行核算。各乡镇水费预算指标使用经县水务局审核确认后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严格按照年初预算金额和已上缴水费金额下达各乡镇及县水务局扬黄灌区农业水费使用资金指标。

第五条水费收缴需使用正规票据确保水费收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扬黄灌区农业水费管理和使用


每年县水务局和各乡镇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制扬黄灌区农业水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扬黄灌区农业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县财政局按照各乡镇提供的经县水务局审核签字确认后的每轮供水资金拨付申请及时下达扬黄灌区农业用水资金指标,确保灌区运行所需的电费、维修养护等费用,保障灌区良性运行。

第九条扬黄灌区农业用水水费使用范围包括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基层用水管理组织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费用以及用水户多缴水费退回等,不得用于与灌区运行管理无关

第十条各乡镇基层水管组织核算管理人员工资时,在参考《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盐池县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审核情况的报告(盐发改价〔2019179)规定的同时,结合灌区实际,根据管理灌域面积大小、渠道距离、人工成本等因素报乡党委研究决定后对管理人员工资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扬黄灌区农业水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扬黄灌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扬黄灌区农业水费使用中的问题,确保扬黄灌区农业水费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县水务局及各乡镇应当每年对扬黄灌区农业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维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给用水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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