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13/2025-00018 发文时间 2025-06-16
发布机构 盐池县住建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公开盐池县建筑垃圾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流程的公告
关于公开盐池县建筑垃圾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流程的公告


关于公开盐池县建筑垃圾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

流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盐池县建筑垃圾治理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的通知》(宁建规发〔20254号)精神,现将盐池县建筑垃圾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流程公开如下。

一、适用范围

城市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涉及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核准〕和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记等。

二、办理平台

依托宁夏政务服务网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盐池县实行统一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处置核准登记办理流程。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模块上线启用前,暂时采取线下方式办理正式上线后,统一通过网上平台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盐池县辖区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向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向社会公示。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包括:

1.建筑垃圾类别、数量,减量化方案;

2.运输方式、运输单位;

3.处理方式、资源化利用厂(场)、消纳场的名称;

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使用计划;

5.工程渣土等符合直接利用条件的建筑垃圾,需在施工现场直接利用的,应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明确;

6.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等。

(二)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盐池县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排放核准。

1.建筑垃圾排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明确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

2)与运输单位签订合同;

3)明确的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

4)与利用和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

进场路线图);

5)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6)具有行业部门允许开工的文件。

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建筑垃圾排放核准申请后,通过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核准条件的发放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2.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或处置设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3.《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即将到期,但申报的排放量尚未排放结束的,应提出延期申请。

(三)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

盐池县辖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准予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相关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主体和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2)具有适度数量规模的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少于5辆);

3)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人数与车辆规模相适应;

4)具备健全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配备相应的专门工作人员;

5)具备停车场地和维修保养设施设备;

6)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2.满足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要求:

1)运输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2)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合法有效;

3)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要求。

4.运输工具数量、标识号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5.《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申请后,通过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核准条件的发放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

(四)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核准。

盐池县辖区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和资源化利用厂)应当向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核准。

1.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土地使用证明;

2)取得环评手续;

3)具有工艺流程、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

4)具有满足设施运营管理、设备操作要求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具有设备管理、生产运营、环境卫生、安全管理、质量控制、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与工艺相对应的摊铺、碾压、破碎、筛分等机械,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

2.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处置能力及种类等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3.《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接到建筑垃圾消纳核准申请后,通过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核准条件的发放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自2025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531日。

五、其他事宜

咨询电话:0953-6021798

咨询地址:盐池县盐州南路184号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号楼302办公室

  

附件:业务办理所需表格

  

  

  

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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