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22/2022-00037 | 发文时间 | 2022-09-20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乡村振兴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拨付盐池县光伏扶贫村级电站收益资金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盐池县人民政府和中民新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光伏扶贫村级电站项目合作协议》,我县2019年光伏扶贫村级电站收益资金(第二批)、2020年光伏扶贫村级电站收益资金已到位。按照《盐池县光伏扶贫村级电站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盐政办发〔2018〕20号),经我局会议研究,现将我县2019、2020年光伏扶贫村级电站收益资金拨付各脱贫村。具体如下:
一、 资金分配
本次共拨付光伏扶贫村级电站收益资金1928.5万元,其中:2019年光伏扶贫村级电站收益资金728万元、2020年光伏扶贫村级电站收益资金1200.5万元(见附表)。
二、具体要求
(一)为管好、用好村级电站收益资金,请各乡镇按照《宁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各脱贫村制定本次拨付光伏发电收益资金使用方案,并公示公开,各行政村制定的方案经各乡镇审定后落实,同时报送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二)光伏扶贫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主要用于安置村级公益岗、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奖励扶助等。各行政村安置公益岗时,要优先考虑“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增收”能胜任岗位的常住脱贫人口和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同时避免出现一人多岗现象。要做好公益岗日常管理工作,并依法签订服务协议。
(三)各乡镇要切实做好光伏扶贫村级电站收益资金支出监管,要实行专户专管、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附件:盐池县2019、2020年光伏扶贫村级电站收益资金拨付表
盐池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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