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01/2026-0007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6-06-02 |
| 责任部门: | 盐池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6-06-02 |
| 名 称: |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五项行动(202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6〕8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宁司通〔2026〕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现将盐池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予以调整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公布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见附件)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应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89号要求),严格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和《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盐政办发〔2017〕121号)要求,实施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和有效期制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6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盐池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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